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guī)的決定
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guī)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7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guī)的決定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做好地方性法規(guī)清理工作的意見,經對現(xiàn)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guī)進行清理,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guī)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要求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
1、刪除《河北省價格監(jiān)督檢查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六)項。
2、刪除《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條例》第五章共十條。
3、刪除《河北省公路條例》第一條中的“規(guī)費征稽”。
刪除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中的“和建勤民工組成的養(yǎng)護組織”。
刪除第五十三條中的“第五十條第二款”。
4、刪除《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九)項。
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
5、刪除《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村提留、鄉(xiāng)統(tǒng)籌”和第二款。
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五條中的“村提留和鄉(xiāng)統(tǒng)籌費”。
6、刪除《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技術推廣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7、刪除《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六條。
8、刪除《河北省支持和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yè)發(fā)展條例》第二十八條。
二、對下列法規(guī)中不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
9、刪除《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
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產權人”。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的抗震加固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拐鸺庸淘O計必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加固施工。”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迷O計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設計任務的;”
10、將《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勘察、設計企業(yè)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xù)申請。未按期延續(xù)有效期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br>
刪除第三十條。
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由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設計審查資格的機構,根據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與規(guī)范,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等情況進行審查?!薄皩彶闄C構必須在限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對審查的內容負相應的審查責任。審查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支付。審查費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11、刪除《河北省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
三、對下列法規(guī)中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被取消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
12、刪除《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13、刪除《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br>
14、刪除《河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條例》第十七條。
15、刪除《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刪除第十九條、第三十條中的“人民防空建設費”。
四、對下列法規(guī)中與上位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
?。ㄒ唬┮罁椃ㄐ拚赣嘘P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
16、將《河北省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條例》第四條的“三年”修改為“五年”。
?。ǘ┮罁椃ㄐ拚赣嘘P征收、征用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
?。?)將下列法規(guī)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
17、《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18、《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19、《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十三條
20、《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將下列法規(guī)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21、《河北省公路條例》第十七條
22、《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三)對下列法規(guī)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將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統(tǒng)一修改為“六十日”
23、《河北省兒童計劃免疫條例》第二十一條
24、《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25、《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26、《河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四十八條
27、《河北省公路條例》第五十九條
28、《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29、《河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條例》第四十七條
30、《河北省價格監(jiān)督檢查條例》第二十五條
31、《河北省私營企業(yè)條例》第七十條
32、《河北省經濟信息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33、《河北省征兵工作條例》第五十八條
34、《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35、《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36、《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五十條
37、《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38、《河北省標準化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四)對下列法規(guī)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將行政許可批準期限統(tǒng)一修改為“二十日”
39、《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
五、對下列法規(guī)因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名稱變更或者廢止作出相應修改
(一)將下列法規(guī)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0、《河北省散居少數(shù)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三十九條
41、《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42、《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四十三條
43、《河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四十七條
44、《河北省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
45、《河北省公路條例》第五十八條
46、《河北省新能源開發(fā)利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47、《河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條例》第四十六條
48、《河北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第二十三條
49、《河北省價格監(jiān)督檢查條例》第二十二條
50、《河北省征兵工作條例》第五十一條
51、《河北省禁止賭博條例》第一條
52、《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第二十二條
53、《河北省私營企業(yè)條例》第六十九條
54、《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55、《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56、《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四十九條
57、《河北省體育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58、《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59、《河北省種畜禽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60、《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61、《河北省計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62、《河北省地質勘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6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九條
64、《河北省支持和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yè)發(fā)展條例》第四十三條
65、《河北省檔案工作條例》第四十條
66、《河北省植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67、《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九條
68、《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四十條
69、《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70、《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第四十二條
71、《河北省新聞工作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ǘ⑾铝蟹ㄒ?guī)中引用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行政復議法”
72、《河北省禁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73、《河北省鄉(xiāng)鎮(zhèn)財政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74、《河北省農業(yè)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75、《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ㄈο铝蟹ㄒ?guī)中引用上位法、地方性法規(guī)的名稱、條文不對應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
76、將《河北省散居少數(shù)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三十一條的“《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為“《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77、將《河北省農業(yè)機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78、將《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9、將《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行為的,依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br>
80、將《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地方煤礦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已造成污染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使各項指標逐步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br>
81、刪除《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82、刪除《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第一條中的“和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六、其他
83、將《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第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yè)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全省地方煤炭工業(yè)。市、縣煤炭主管部門為同級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機構,由省煤炭工業(yè)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當?shù)厝嗣裾I導為主。”
刪除第四十七條。
84、刪除《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中的“(含縣級、下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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