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雙休日工作的性質
發(fā)布日期:2013-02-19 文章來源:互聯網
2007年5月19日,莫某進入臨桂某混凝土公司從事裝管的工作,入職前曾詳細閱讀了混凝土公司的《員工手冊》,并表示愿意遵守該手冊及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且向公司作出了書面保證。該混凝土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曾于2007年4月向桂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依法取得了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后,公司又取得了2009年4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的許可。混凝土公司每年的春節(jié)期間均安排職工統(tǒng)一休年假,以及對元旦、清明節(jié)、端午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等法定假日進行了調休,混凝土公司亦合理安排了職工的休息時間,公司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也未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炷凉?008年4月與全體裝管工就工資標準進行了協(xié)商,商定為工資由基本工資和浮動工資組成,浮動工資實行計件工資,以拖泵完全砼方量為標準,每增加1方,加2.75元(含0.6元/方加班費)給裝管工班子。約定計件提成工資考核制度,其中計件單價由基本單價加加班單價組成,加班單價含平時延時加班工資,少量周日、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2011年5月19日,莫某在工作時外出吃夜宵,導致混凝土公司重大項目工程進度延遲5小時,造成經濟損失8000元,混凝土公司隨后以莫某違反《員工手冊》為由,解除了與莫某的勞動關系。莫某向桂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另支付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在雙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資。
【分歧】
在認定莫某雙休日工作是否屬于加班,混凝土公司需另支付莫某在雙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資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關于用人單位應當按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的規(guī)定另支付莫某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在雙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資。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之規(guī)定,混凝土公司依法取得了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行政許可,且雙方根據真實意思的表示約定了工資標準,混凝土公司亦合理安排了職工的休息時間,公司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也未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故不應當認定莫某在雙休日工作屬于加班,且混凝土公司在解除與莫某的勞動關系前按時支付莫某的工資,故不再另行支付莫某在雙休日工作的工資。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不應當認定莫某在雙休日工作屬于加班,不再另支付莫某在雙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資:
首先,混凝土公司解除與莫某的勞動關系是合法的,混凝土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第六章第二節(jié)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相應的經濟處罰、降級、降職或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或利益,或導致嚴重不良后果者……”的規(guī)定,對莫某作出辭退處理,又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的規(guī)定,與莫某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的。
其次,混凝土公司依法取得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根據《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 “企業(yè)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yè)等行業(yè)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xù)作業(yè)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jié)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yè)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的規(guī)定,且雙方約定工資由基本工資和浮動工資組成,浮動工資實行計件工資,以拖泵完全砼方量為標準,每增加1方,加2.75元(含0.6元/方加班費)給裝管工班子。約定計件提成工資考核制度,其中計件單價由基本單價加加班單價組成,加班單價含平時延時加班工資,少量周日、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該工資標準的約定系雙方根據真實意思的表示,混凝土公司亦已經安排了職工必要合理的休息時間,公司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也未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故筆者認為不應當認定莫某在雙休日工作屬于加班,不再另支付莫某在雙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資。
?。ㄗ髡邌挝唬簭V西桂林市臨桂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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