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寶珍訴王志金等侵害姓名權案
發(fā)布日期:2010-08-27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原告:龍寶珍,女,21歲,四川省江安縣底蓬鎮(zhèn)文武村君頂上組農(nóng)民。
被告:王志金,男,56歲,四川省江安縣底蓬中學教師。王玉琴,女,24歲,四川省江安縣底蓬鎮(zhèn)街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楊云華,四川省納溪縣經(jīng)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龍寶友,四川省納溪縣經(jīng)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李玉聲,四川省滬州市涉外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趙邦君,四川省滬州市涉外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庹鳴崗,四川省江安縣江安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審判機關: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張正君;審判員:熊守相;代理審判員:劉軍。
一審審結時間:1995年8月8日。
二、訴辯主張
1 原告訴稱:1991年7月,原告在底蓬中學畢業(yè),被錄取到宜賓衛(wèi)生學校醫(yī)士班。當錄取通知書發(fā)到學校后,被告王志金利用當班主任的職權之便,將自己女兒王玉琴冒充原告的姓名,到宜賓衛(wèi)生學校醫(yī)士班報名,就讀3年,于1994年8月騙得畢業(yè)證書。1993年12月,當原告發(fā)現(xiàn)二被告侵犯其姓名權和名譽權后,即向江安縣紀委、教育局、宜賓地委、四川省委反映二被告的侵權行為,為此花去差旅費、郵費、生活等費用3000余元,少得一年的工資1400余元,據(jù)此,請求二被告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1萬余元,名譽權損失費2.5萬元,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收回畢業(yè)證書。
2 被告辯稱:被告使用原告的姓名讀書是事實,違反了有關招生的原則和紀律,為此,被告已受到了相應的處分。被告假冒原告姓名的行為,沒有損害結果發(fā)生,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和
名譽權,而且被告已向原告賠禮道歉,不應再作經(jīng)濟賠償。
三、事實和證據(jù)
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1年7月,原告龍寶珍在江安縣底蓬中學畢業(yè),升學考試成績?yōu)?79分,未達到國家中專統(tǒng)分線,但上了地屬中專委培錄取線。被告王志金得知學校將上委培分數(shù)線的學生名單公布在黑板上,且龍寶珍未認真過問后,便利用其班主任的職權之便,冒充龍寶珍的姓名和成績,為早在1987年中學畢業(yè)的女兒王玉琴到縣招生辦報名讀委培,同時領取了普通中等學校的有關表格,又通過關系找到某硫鐵礦簽訂了中專委培合同,以龍寶珍的名字為其女王玉琴填表格,并到縣人民醫(yī)院進行了體檢。事后,被告王志金找到所在學校校長簽批了政審表。1991年9月,宜賓衛(wèi)生學校發(fā)送委培錄取通知書到假龍寶珍實為王玉琴家后,王志金又以龍寶珍名字辦理了其女兒王玉琴戶口遷移手續(xù)。同月,王玉琴到宜賓衛(wèi)生學校醫(yī)士班讀書,學制3年,于1994年7月畢業(yè),獲得中專畢業(yè)證書。
1993年12月,原告得知二被告的侵權行為后,即向縣紀委、縣教育局、地委、省委反映和 控告二被告的侵權行為,并于1995年3月正式向江安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4萬余元,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1995年4月江安縣教育局對王志金的行為給予降兩檔工資處分,并通報縣中、小學校。法院審理中,被告王志金在法庭上主動向原告龍寶珍賠禮道歉,請求諒解。江安縣人民法院受四川省宜賓衛(wèi)生學校的委托,已收回該校頒發(fā)給假冒龍寶珍的王玉琴的畢業(yè)證書。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 宜賓地區(qū)1991年中專、中師招生統(tǒng)考名冊。
2 宜賓衛(wèi)生學校錄取新生名冊。
3 江安縣招辦1991年普通中專招生送檔考生名冊。
4 王志金填寫的王玉琴(龍寶珍)報考志愿表。
5 王玉琴以龍寶珍名義獲取的體檢表(現(xiàn)存江安縣醫(yī)院)。
6 王志金以龍寶珍名字填寫的政審表。
7 王志金以龍寶珍名字填寫的考生登記表。
8 王玉琴真實的常住人口登記表。
9 中壩鄉(xiāng)長征村為王玉琴偽造的常住人口登記表。
10 龍寶珍真實的常住人口登記表。
11 王玉琴以龍寶珍的名字在江安縣中壩鄉(xiāng)長征村辦理遷出的介紹證明。
12 宜賓衛(wèi)生學校頒發(fā)給王玉琴的假龍寶珍的畢業(yè)證書。
13 江安縣教育局1995年4月26日對王志金的降級處分決定書。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志金盜用原告姓名,并利用其考試成績使被告王玉 琴就讀宜賓衛(wèi)生學校委培醫(yī)士班,二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在整個侵權過程中,王志金采取欺騙手段,親手為王玉琴辦理了冒名入學的一系列手續(xù),應負主要責任。王玉琴假冒原告之名去讀書,應負次要責任。原告訴稱二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但未能提供侵權的事實和證據(jù),經(jīng)法院審理也未查到相應的證據(jù)事實,因此,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損失,依法應給予原告適當?shù)慕?jīng)濟賠償。
五、定案結論
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 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1 由被告王志金、王玉琴共同賠償侵害原告龍寶珍姓名權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3500元,精神損失1000元,共計45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nèi)付清。
2 駁回原告龍寶珍名譽權損失賠償?shù)脑V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共計1400元,由原告負擔400元,二被告共同負擔1000元。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六、解說
本案被告王志金利用當班主任之便,盜用本班學生龍寶珍姓名和考試成績,使其女王玉琴被 宜賓衛(wèi)生學校錄取就讀,且獲得正式中專畢業(yè)證書,是一起典型的盜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其姓名權的案件。
1 被告王志金、王玉琴的行為確已構成侵權損害,且屬情節(jié)嚴重。一是從行為人身份看,王 志金身為中學教師,本應為人師表,卻利用擔任班主任職權之便,為自己親屬謀取私利。二 是從行為人主觀心理上看,是一種故意行為。三是從侵害時間上看,長達3年之久,客觀上 對他人姓名權損害達到嚴重程度。四是從案件事實本身性質(zhì)上看,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 為。五是從本案后果上看,由于侵權損害的發(fā)生,致使受害人身心受到傷害,喪失了就讀專 業(yè)技術學校的機會,給受害人留下終身遺憾。
2 本案二被告以損人利己為目的,采取盜用、假冒原告姓名的非法手段,達到其就讀宜賓衛(wèi) 生學校的目的,實際上非法剝奪了原告就讀宜賓衛(wèi)生學校的起碼資格,直接侵害的是原告龍 寶珍的資格權。但現(xiàn)行民事法律政策對此尚無明確規(guī)定,故本案只能以侵害姓名權定案,建 議今后修改民事法律政策時予以補充完善。
3 由于二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龍寶珍失去就讀宜賓衛(wèi)生學校的機會,未能如愿地從事 自己的理想職業(yè),這一實際損失難以計量。鑒于原告為討回公道四處反映情況造成經(jīng)濟損失 3400余元,且精神上受到一定損害,又鑒于二被告家庭經(jīng)濟困難并已受到行政處分等實際 情況,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4500元,較為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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