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某服裝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谷某。
谷某于2000年1月應聘至上海某服裝公司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工資人民幣1450元。進入公司工作后不久,谷某發(fā)現(xiàn)上海某服裝公司非但不與其簽訂,而且公司制訂的《職工勞動規(guī)則》規(guī)定,公司實行每周48小時工作制,即每周工作6天,加班的一天不按國家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的。考慮到尋找工作不宜,谷某只能無奈接受。2000年6月3日,上海某服裝公司口頭通知谷某,其已被辭退,次日起無須上班。谷某經(jīng)仔細核算后發(fā)現(xiàn),自2000年4月至5月其雙休日加班9天未取得報酬;自200O年3月至5月,其除雙休日外,平日加班共計22天,此22天的調(diào)休單均未結(jié)算。谷某為此向上海某服裝公司催討,該公司對其不予理睬。谷某無奈于同年7月11日向上海市某區(qū)勞動爭議申請仲裁,要求上海某服裝公司支付其1個月工資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支付46天加班工資。
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查認為,上海某服裝公司終止與谷某的勞動關(guān)系未提前30日通知,應以一個月的工資替代提前通知期。同時認為,上海某服裝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清楚,遂作出裁決,要求上海某服裝公司支付谷某1個月工資人民幣1450元及加班工資人民幣2474元。
上海某服裝公司不服裁決,遂訴至一審法院。
該公司稱,谷某是因違紀被,公司無須支付提前通知替代金。至于加班,公司是以小時作計算單位,調(diào)休單上的“22天”是筆誤,應為“22小時”,不同意支付谷某加班工資人民幣2474元。
谷某則認為,其除每周雙休日加班1天外,平時加班共計22天。其也沒有違紀。公司所述均是謊言。對于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問題其本人亦表示同意,但公司必須按有關(guān)規(guī)定支付其提前通知替代金和加班工資。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海某服裝公司稱谷某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依據(jù)不足。該公司與谷某解除勞動關(guān)系未提前30日通知,應以一個月的工資替代提前通知期。至于加班費的問題,根據(jù)該公司的規(guī)定和谷某本人提交的該公司出具的“調(diào)休單”,上海某服裝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清楚。上海某服裝公司應按谷某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其平時加班22天的加班工資,按谷某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其雙休日加班9天的加班工資。據(jù)此判決:上海某服裝公司支付谷某替代未提前通知期1個月工資人民幣1450元,支付谷某2000年3月至5月平時加班工資人民幣1601元和同年4月至5月雙休日加班工資人民幣873元,合計人民幣2474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上海某服裝公司提起上訴,并堅持其一審時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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