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后遭遇假離婚,法院撤銷離婚登記(轉載)
發(fā)布日期:2013-08-05 作者:110網(wǎng)律師
【案件回放】
今年50多歲的張某是江蘇人,2008年他與前妻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離婚后不久,一中年婦女找到張某,稱如果和上海人結婚以后自己和孩子的戶口都可以遷到上海,張某答應讓中年婦女張羅結婚的事。與此同時,中年婦女找到正在為動遷的事而發(fā)愁的李阿姨,表示可以幫她找個外地人通過假結婚的辦法多拿動遷款,并稱自己還可以幫忙物色人選。
就這樣,在中年婦女的牽線搭橋下,張某與李阿姨來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手續(xù)??捎捎趶埬车膽艨谶w進該房屋不到2年,按照規(guī)定并不屬于安置對象,因此并沒有拿到任何動遷補償。
據(jù)張某說,辦完結婚手續(xù)后自己就回去打工了,之后就再也沒見過李阿姨。自己也一直在尋找李阿姨,可李阿姨的老房子已經(jīng)被動遷,新的房子在哪對方也沒告訴自己,迫于無奈他想到了用起訴離婚的方法尋找李阿姨。
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離婚??勺屗f萬沒有想到的是,在起訴過程中,他卻意外發(fā)現(xiàn),其實早在1年半以前自己就和李阿姨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無奈,張某的離婚官司只能以撤訴告終。此后,張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民政部門,要求撤銷李阿姨手中的離婚證。
庭審中,離婚當天張某本人是否到場辦理離婚手續(xù)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張某堅持認為離婚登記中的簽名不是自己本人簽的。而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則表示,辦理離婚登記時,簽名必須是在工作人員面前簽,當天是張某本人前來辦理的離婚手續(xù)。
經(jīng)鑒定,簽名并非張某本人筆跡。為慎重起見,承辦法官又到張某的單位了解辦理離婚手續(xù)當天他的行蹤。單位稱,當天張某在單位上班,并且工作時員工不能外出。
【以案說法】
法院認為,經(jīng)過庭審查明,民政部門據(jù)以作出被訴離婚登記行為的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協(xié)議離婚告知書中張某的簽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簽,因此,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據(jù)此,法院撤銷了該離婚登記。
法院指出,導致離婚登記行為不能成立的原因系離婚登記當事人遞交了虛假材料所導致的,民政部門已經(jīng)盡到了審慎審查的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而離婚登記當事人采取欺騙手段騙取離婚登記的行為,擾亂了婚姻登記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此,當事人應當引以為戒。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54條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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