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問題
發(fā)布日期:2014-05-05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在勞動爭議中,雙倍工資問題是一個比較突出的爭議點,然而雙倍工資中月份的計算方式乃是爭議的最關鍵點。
什么是雙倍工資?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很多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一直都不和勞動者簽訂合同,不簽勞動合同期間非常長,甚至兩年、三年都處于無勞動合同狀態(tài)。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往往主張幾年的雙倍工資,可是上海法院一般只支持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其實雙倍工資不復雜也不能理解,復雜的是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問題。舉一個例子,甲從2008年1月到2010年2月在a公司工作,a公司一直未與甲簽訂勞動合同,甲在2010年2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4個月的雙倍工資。這種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甲的主張嗎?不會,甲一個月的雙倍工資都得不到。為什么呢?因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按照法律規(guī)定,2008年2月開始,a公司就應該和甲簽訂合同,這個時候a 公司沒有和甲簽訂合同,甲的合法權益就受到了侵害,從甲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起,這一年的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從2009年2月開始,甲雙倍工資的勝訴權就開始慢慢消失,直到2010年2月,甲雙倍工資的勝訴權全部消失。
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問題非常重要,勞動者應該對次問題應該引起嚴重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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