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駛證未年審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發(fā)布日期:2008-06-25 文章來源: 互聯(lián)網(wǎng)
【案情】
2000年5月15日,程平向深圳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基本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所投保的車輛是本田車,價值30萬元,保險期限是2000年5月16日至2001年5月16日,保險公司簽發(fā)了保險單,投保人交納了保險費。車輛行駛證有效期是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3月1日,保險合同成立。
2001年5月2日晚9點20分,程平駕駛本田車在深圳市濱海大道由東向西行駛,突然一行人橫穿馬路,車輛避讓不及撞上道路隔離墻,車輛嚴重受損,司機安然無恙。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及時趕赴現(xiàn)場查勘,認定該車輛報廢,推定全損。在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供的索賠單證中,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發(fā)現(xiàn),該車輛行駛證于2001年3月1日到期,車輛未再辦理年審。保險公司依據(jù)深圳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6條被保險人義務和其他事項第9款“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的約定拒賠。但被保險人認為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分歧】
此案保險公司是否賠付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理由分別是:一、 認為保險公司應拒賠: 機動車輛條款中約定:“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贝思s定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第二十條“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行駛”。也就是說,車輛無行駛證,保險公司不承保,車輛行駛證到期不年審或年審不合格,車輛不能上路,而且未檢驗合格的車輛存在事故隱患。
【分析】
保險合同雙方在不違反國家強行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根據(jù)自愿原則約定,機動車輛行駛基本要件是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雙方可約定投保的車輛必須是有效行駛證,并且要按時年審。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可找到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币虼?,在車輛行駛證過期的情況下,保險合同附解除條件成就,此時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拒賠, 二、 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6.9條約定不正確,因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本保險合同在成立時有效,因此不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突然無效。本人認為持此觀點者沒有領會《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的規(guī)定。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結合起來看待此問題。舉一個例子,一家貿易公司向一家財產保險公司約定投保國內貨運險,保險期限一年,一次該貿易公司用卡車運送貨物時因車輛傾覆,貨物受損,經查受損的貨物是毒品。雖然,該貨物受損是由于保險事故引起的,但由于運送毒品違反了國家刑法,保險公司不承擔毒品的損失,這一次運輸保險合同無效,但在保險期限內運送的其他貨物的保險合同仍有效。因此,支持在車輛無有效行駛證的情況下保險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
為了進一步闡述拒賠觀點的正確性,我們再學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說,盡管被保險人投了保,仍必須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車輛到期不年審或年審不合格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有人說,車輛未年審并不能說車輛行駛就不安全,我們說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車輛年審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駛,連法律法規(guī)都敢違反怎么能談安全呢?保險條款中專門約定了被保險人的義務,不能保了險就認為萬事大吉,出什么險都由保險公司兜著。通過上述論證,本人認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6.9條的約定是正確的,本案雖然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但由于車輛無有效行駛證,保險公司拒賠于法有據(jù)。
2000年5月15日,程平向深圳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基本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所投保的車輛是本田車,價值30萬元,保險期限是2000年5月16日至2001年5月16日,保險公司簽發(fā)了保險單,投保人交納了保險費。車輛行駛證有效期是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3月1日,保險合同成立。
2001年5月2日晚9點20分,程平駕駛本田車在深圳市濱海大道由東向西行駛,突然一行人橫穿馬路,車輛避讓不及撞上道路隔離墻,車輛嚴重受損,司機安然無恙。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及時趕赴現(xiàn)場查勘,認定該車輛報廢,推定全損。在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供的索賠單證中,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發(fā)現(xiàn),該車輛行駛證于2001年3月1日到期,車輛未再辦理年審。保險公司依據(jù)深圳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6條被保險人義務和其他事項第9款“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的約定拒賠。但被保險人認為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分歧】
此案保險公司是否賠付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理由分別是:一、 認為保險公司應拒賠: 機動車輛條款中約定:“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贝思s定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第二十條“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行駛”。也就是說,車輛無行駛證,保險公司不承保,車輛行駛證到期不年審或年審不合格,車輛不能上路,而且未檢驗合格的車輛存在事故隱患。
【分析】
保險合同雙方在不違反國家強行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根據(jù)自愿原則約定,機動車輛行駛基本要件是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雙方可約定投保的車輛必須是有效行駛證,并且要按時年審。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可找到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币虼?,在車輛行駛證過期的情況下,保險合同附解除條件成就,此時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拒賠, 二、 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6.9條約定不正確,因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本保險合同在成立時有效,因此不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突然無效。本人認為持此觀點者沒有領會《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的規(guī)定。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結合起來看待此問題。舉一個例子,一家貿易公司向一家財產保險公司約定投保國內貨運險,保險期限一年,一次該貿易公司用卡車運送貨物時因車輛傾覆,貨物受損,經查受損的貨物是毒品。雖然,該貨物受損是由于保險事故引起的,但由于運送毒品違反了國家刑法,保險公司不承擔毒品的損失,這一次運輸保險合同無效,但在保險期限內運送的其他貨物的保險合同仍有效。因此,支持在車輛無有效行駛證的情況下保險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
為了進一步闡述拒賠觀點的正確性,我們再學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說,盡管被保險人投了保,仍必須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車輛到期不年審或年審不合格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有人說,車輛未年審并不能說車輛行駛就不安全,我們說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車輛年審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駛,連法律法規(guī)都敢違反怎么能談安全呢?保險條款中專門約定了被保險人的義務,不能保了險就認為萬事大吉,出什么險都由保險公司兜著。通過上述論證,本人認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6.9條的約定是正確的,本案雖然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但由于車輛無有效行駛證,保險公司拒賠于法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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