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已經(jīng)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又出賣給第三人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發(fā)布日期:2012-03-19 作者:孫新律師
電話:13641141416 13701241537
案情:
2006年8月,張某將房子出賣給王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具體約定了房屋的價款和房屋的過戶交付時間。合同簽訂后,王某按照約定支付了購房款,接受房子后進行了裝修,但尚未辦理過戶。2007年,由于房價上漲,張某將房屋又出賣給李某,并且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且張某將房子門鎖換掉。王某出差回來后,看見房屋居住他人,于是詢問情況,得知張某違約出賣的事實。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并且返還購房款和利息、賠償裝修損失和房屋上漲的差價損失。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張某和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張某在已經(jīng)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合同尚未解除的情況下,故意違約,將房屋又出賣給他人。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最后判決張某退還王某購房款60萬元并支付利息,賠償王某裝修損失10萬元,賠償王某房屋上漲的差價損失30萬元,并判決張某承擔訴訟費用。
王富利律師認為: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任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或者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不得單方面解除或變更合同。一方如果違約的,需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在本案中,張某看到房價上漲,于是反悔,將房屋以更高的價格賣給第三人,其行為是惡意違約,應當承擔全部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張某賠償王某損失退還購房款是正確的。
王富利律師電話:136411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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