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之法律思考
[內容摘要]現(xiàn)代社會價值追求多元化導致婚外性行為頻發(fā),婚姻、家庭危機日盛,從而使親子鑒定的市場日益擴大,但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體系中卻匱乏明確的規(guī)范親子鑒定的規(guī)定,如何更大程度地發(fā)揮親子鑒定在司法審判中的作用,成為本文關注的焦點。
[關鍵詞]親子鑒定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婚外性行為
引言
目前,由于社會婚姻狀況的不穩(wěn)定,婚外性行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頻繁出現(xiàn),促使親子鑒定市場需求日益擴大,民間的鑒定機構、中介機構應運而生,并且以低價吸引鑒定者。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夠規(guī)范、監(jiān)督、引導這一行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中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親子鑒定在滿足丈夫知情權的同時[1],凈化社會空氣[2],也極有可能損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極大程度上傷害的是鑒定申請另一方的感情;在鑒定的實際操作中也存在鑒定機構不具備資質、鑒定從業(yè)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缺乏相應的收費標準以致某些鑒定和中介機構虛高收價等一系列問題。原則性的處理意見和層出不窮的事實致使司法實踐缺少可操作性的規(guī)則,雖然新的《司法鑒定管理決定》將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對于親子鑒定的規(guī)范和為之引發(fā)的法律后果鮮有涉足。筆者擬通過本文對親子鑒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作系統(tǒng)性的闡述。
一、 親子鑒定:法醫(yī)物證鑒定之新生兒
親子鑒定總是出現(xiàn)在有危機的婚姻當中,傳統(tǒng)的“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的婚戀觀、家庭觀有了根本性的改變。在締結婚姻的動機上,產(chǎn)生了多元化的價值追求,如追求愛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貪圖快樂等,但是在許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著親子情結,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夠遺傳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慮,將“夫妻之間負有忠誠義務”作為一項原則加以規(guī)定。妻子的不軌行為,不僅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且嚴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權、知情權、生育權[3],作為受害者一方如能獲得支持己方之證據(jù),尚可以在精神、物質方面獲一定的安慰,親子鑒定作為法醫(yī)物證鑒定的一種得到了展示的舞臺。
親子鑒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驗親”的說法,認為如果兩個人的血液能夠在水這種載體中相融的話就存在血緣關系;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緣關系,北宋真宗年間包拯就利用此法證明了趙楨乃真宗的親生兒子,其實這是一種極粗糙、不科學的鑒別方法,肯定的準確率只有60%[4],否定的準確率稍高一些。史尚寬先生生活之時,只可消極地判斷父子關系之不存在,而不能積極地肯定父子關系的存在,其舉二例以證:血型檢驗和遺傳生物學檢驗 [5]只能否認父子關系。而科學技術發(fā)展至今,生物實驗室采取DNA基因鑒定技術,可以使肯定生物學父子關系的準確率達99.99%,而否定生物學父子關系的準確率幾近100%。[6]
1、 親子鑒定的內涵
所謂親子鑒定,就是根據(jù)人類遺傳學的理論和實踐,從子代和親代的形態(tài)構造或生理機能方面的相似特點,分析遺傳特征,對可疑的父子關系或母子關系進行分析判斷,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從國外采取的法醫(yī)學鑒定方法看,傳統(tǒng)的有血型檢驗,外貌特征、皮膚紋理的檢驗,遺傳疾病的檢查,耳垢的區(qū)別,味盲的檢查以及受孕期、生產(chǎn)期的推定,物理生殖能力和生物生殖能力的推斷等;目前主要采取的是DNA多肽性檢驗,主要包括有DNA指紋分析技術和聚合酶連反應技術(PCR);DNA的短串聯(lián)重復序列(STR)位點檢測,應用的材料可以是血液、精液、組織。采用傳統(tǒng)的鑒定方法,否定生物學父子關系的準確率只有60%左右,而采用DNA基因鑒定技術,否定生物學親子關系的準確率可達100%。
判斷親子關系的理論依據(jù)是孟德爾遺傳的分離律。按照這一規(guī)律,在配子細胞形成時,成對的等位基因彼此分離,分別進入各自的配子細胞。精、卵細胞受精形成子代,孩子的兩個基因組一個來自母親,一個來自父親:因此,同對的等位基因也就是一個來自母親,一個來自父親。如果鑒定結果符合這一規(guī)律,則不排除親生關系;若不符合,則排除親生關系(基因變異情況除外)。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母親因為分娩可以確認母子關系為已知,要求鑒定的是假設父與孩子是否具有親生關系。此時,首先從母、子基因型的對比中,可以確定孩子基因中可能來自生父的基因(OG),然后比較假設父基因中是否具有生父基因,如果具有,則不排除假設父的親生關系;若不具有,則可以排除假設父的親生關系。
對于這一親子鑒定的原理,我們不妨舉例來加以說明:若某案例中母親是FGA—22/23型,孩子為22/25型,從比較中可以確定生父基因為FGA—25。在這案例中,假設父2為FGA—22/24型,假設父1為FGA—24/25型,其中假設父1具備生父基因FGA—25,故不能排除其與孩子的親子關系;相比較而言,假設父2因不具有生父基因FGA—25,則完全可以排除其與孩子的親子關系。
在法醫(yī)學上,STR位點和單核苷酸(SNP)位點檢測分別是第二代和第三代的DNA分析技術的核心,是繼RFLPs(限制性片段長度多肽性)VNTRs(可變數(shù)量串聯(lián)重復序列多肽性)研究而發(fā)展起來的檢測技術。[7]作為最前沿的生物技術,DNA分析為法醫(yī)物證檢驗提供了科學、可靠和快捷的手段,使物證鑒定從個別排除過渡到了可以作同一認定的水平。DNA檢驗作為親子鑒定的方法已經(jīng)是非常成熟的,也是國際公認的最好的一種方法。
2、 司法實踐中親子鑒定結論的應用
親子鑒定是司法技術鑒定的一種,在證據(jù)學上是一種獨立的證據(jù),對于這一特殊的證據(jù),要能夠在訴訟中發(fā)揮證明作用必須具備合法性。要使親子鑒定結論具有合法性,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鑒定程序合法,二是鑒定機構、鑒定從業(yè)人員合法。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只有申請權,而是否啟動鑒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那么即使是為了滿足丈夫的知情權,如果男方私自進行親子鑒定,也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對于違反程序正義而取得之證據(jù)不具有證明力,也就不能作為夫一方要求妻子在物質或精神方面進行賠償或者要求離婚的依據(jù)。如今民間機構所從事的親子鑒定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不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因此民間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不具有證據(jù)效力。
鑒定機構合法,就是要求鑒定機構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為親子鑒定結論具有極強的科技性和先進性,能夠直接影響判決的結果,于是對于鑒定機構和鑒定從業(yè)人員有很高的要求。目前國內采取的準入制度主要是核準登記制度,鑒定機構(包括鑒定從業(yè)人員)須經(jīng)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事前審查、批準、公示程序,才能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他們出具的鑒定結論也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如果親子鑒定結論具備上述兩個條件者,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但這畢竟只是證據(jù),因此不具有絕對性,出具意見者也須經(jīng)法庭質詢,結論也須經(jīng)法庭質證才能成為決定案件勝訴或敗訴的關鍵。
(1)民事審判實踐中遇到親子鑒定的情況
①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生的子女一律視為婚生子女,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國外法律規(guī)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瑞士民法以婚姻中或以婚姻撤銷后300日內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婚生;[8]德國民法第1592條規(guī)定自子女出生日回溯至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在此122日任何一日,如夫妻間有婚姻關系者,則其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9]我國《婚姻法》雖然未明文規(guī)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是根據(jù)法學原理,在婚姻關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即為婚生子女。
既然婚生子女的地位是法律推定,那么也不排除生物學上的非親生子女成為法律上的親生子女,由于妻子特殊的生理機能,一般情況下母子關系是確定的,如果丈夫一方懷疑孩子不是其親生的,為此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予以確定。這種情況在民事司法實踐中比較多,作為丈夫一方主要是為了在離婚訴訟中取得主動權,或者為了之后不再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甚或是要求妻子一方返還之前支付的對孩子的撫養(yǎng)費,更由于目前《婚姻法》的離婚賠償制度中規(guī)定了過錯補償原則,若丈夫一方能夠通過親子鑒定證明孩子并非其親生,那么其不僅在訴訟中加大了勝訴的把握,而且可以在夫妻共有財產(chǎn)的分割、精神損害的賠償?shù)确矫孚A得先機,當然還可以解除困繞其心中的“心病”——小孩是否是其親生。
國外法律在親屬法中規(guī)定了生母的不貞之抗辯,即生母于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奸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強制認領的規(guī)定。[10]前一情況稱為多數(shù)情交之抗辯,后一情況稱為多數(shù)躪辱之抗辯,或放蕩生活之異議(法國民法340條2項2款,瑞士民法314條2項,德國民法1717條1項1段但書均有規(guī)定)。
由于近年來價值追求多元化的趨勢日盛,原先的觀念體系產(chǎn)生了極大的變化,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的發(fā)生頻率呈上升的勢頭,此必導致上述兩種抗辯情由的出現(xiàn),如若法律上的生父實際上承擔的是他人之責任,應該在法律體系中為其規(guī)定一個救濟措施。筆者以為目前在我國的《婚姻法》中規(guī)定不貞之抗辯這一制度似為不妥,但可以謹慎適用親子鑒定為這些“便宜老爸”提供法律上的救濟。
②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還可以看到有女方要求為子女作親子鑒定的情況出現(xiàn)。雖然這種情形極為少見,但是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女方要求擁有孩子的撫養(yǎng)權,本身又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或者孩子之生父與女方的關系明朗化,有結婚的計劃等情形下,女方會向法院申請為孩子作親子鑒定。
③一般是單親家庭中的未婚媽媽為追索子女的撫養(yǎng)費向法院要求確認某男性為該孩子的生父,從而提出親子鑒定的申請。
社會發(fā)展至今,“包二奶”之風已風靡神州大地,這便會向原來正統(tǒng)的法律提出挑戰(zhàn),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男性在婚外有了第三者并且生育了子女,但是其所包養(yǎng)之“二奶”和“二奶”所生之子女的法律地位未能夠得到確認。涉及到“二奶”,因為我國《婚姻法》不承認一夫多妻制,所以不可能為其正名;至于“二奶”之子女,在法律意義上是非婚生子女,根據(jù)《婚姻法》第25條的規(guī)定,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不過要證明其為某男性之親生子女,除了該男性用法律文書的方式承認之外,只有借助親子鑒定了。尤其是在該男性自然或意外死亡之后,要確保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只有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之間有血緣關系,目前這種司法案例出現(xiàn)的比例正在上升。
④因嬰兒抱錯懷疑非自己親生而拒絕從醫(yī)院抱領的,醫(yī)院或者父母方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江蘇南通市曾經(jīng)發(fā)生過一起連環(huán)抱錯嬰兒的案件,當事人在事隔十多年之后才知曉事情的真相,最終采用親子鑒定的方法才使案件中被抱錯的嬰兒找到親生父母,但此時無論是從感情上面,還是從物質上面,都給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若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遇到此類案件,法院應當批準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依筆者之見,如法院有其他相關證據(jù)間接證明嬰兒是被抱錯的,也可以直接依職權啟動親子鑒定程序,以盡快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體現(xiàn)法院審案時的人文關懷。
(2)刑事審判實踐中遇到親子鑒定的情況
①《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了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因為害怕犯罪嫌疑人的威脅、恐嚇,或者害怕以后難以見人,或者害怕家長責罵,或者內心產(chǎn)生恐懼而沒有及時報案,使辦案人員失去及時采集證據(jù)的時機,而讓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有的受害人為證明其清白,或者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采取生下孩子的方式進行取證,此時可借助先進的DNA鑒定方式進行親子關系的鑒定,從而讓施害者難逃法網(wǎng)。
但是不論從倫理學的角度,還是從社會學的角度;不論是從有利于小孩成長的角度,還是從保證受害人以后生活幸福的角度考慮,筆者都不贊成采取這種極端的方式來取證。正確的方式應該及時地報案,提供有價值的線索,爭取盡早讓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懲罰。
②《刑法》第240條規(guī)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當公安干警解救出被拐賣的兒童之時,隨即會遇到如何找到其生父母的問題。因為兒童的記憶力所限和人販子的多次轉手致使尋找過程會遇到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科學技術發(fā)展至今,可以借助DNA基因分析技術來鑒定被拐賣兒童與丟失兒童家長之間是否具有親子關系。
在這種情形中,需要分別鑒定母與子、父與子是否具有親子關系,與一般情況下只鑒定父與子之間的親子關系有很大的區(qū)別,也存在著目的、意義的不同。
親子鑒定涉及到夫妻雙方及子女的人身、財產(chǎn)、名譽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但是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卻鮮有涉足,筆者從穩(wěn)定社會正常的秩序,以及滿足丈夫一方的知情權,解決訴訟中棘手問題的角度出發(fā),擬對親子鑒定制度作出規(guī)范。
二、 規(guī)范親子鑒定之設想
(一) 親子鑒定的原則
在醫(yī)學進行親子鑒定并非難事,關鍵是在訴訟中如何應用親子鑒定的問題,親子鑒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益,在訴訟中適用應貫徹穩(wěn)定家庭,謹慎小心之精神。由于法律制定的滯后性,目前的法律規(guī)范不能解決日益突出的因親子鑒定而帶來的社會和法律問題。筆者認為,在訴訟中適用親子鑒定應從以下原則出發(fā),在司法實踐中嚴格掌握。
1、當事人主動申請的原則。在處理懷念因家庭案件時,審判機關即使懷疑“父子”關系,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委托有關部門作親子鑒定,只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審判機關才能考慮是否啟動這一程序。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這一請求,法院即使發(fā)現(xiàn)在親子關系上存在疑點或合理懷疑,仍然只能按照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來處理,但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時,筆者以為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親子鑒定程序,委托有關部門進行鑒定。
2、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這是指即使一方向法院提出親子鑒定的申請,但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可啟動鑒定程序。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識別和辨別能力還須征求子女的意見,因為親子鑒定畢竟不是法院的強制性措施,被申請方有權對涉及其公民權的事項予以拒絕,法院沒有凌駕于公民之上的公權力來制約其公民權;又由于親子鑒定結論是專家針對專門問題的意見,作為一種證據(jù)使用時其取證途徑應具有合法性,如采用強迫之手段,很明顯已然失去證據(jù)作為證據(jù)存在時的依據(jù);又由于親子鑒定涉及到社會的穩(wěn)定,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fā),不宜對之加以提倡,如若一方拒絕進行鑒定,法院無權依職權委托有關部門進行鑒定,否則就違背了當事人自愿進行鑒定的原則。
3、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婦女、兒童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無法跟居于社會優(yōu)勢地位的另一方抗衡,所以在婚姻家庭性質的訴訟中,需要首先考慮婦女、兒童的利益,如果親子鑒定的結果可能影響婦女或子女之合法權益而帶來不良后果時,一般應該慎用親子鑒定;如若訴訟涉及到子女的撫養(yǎng)費等子女利益而需要進行親子鑒定時,即使在對方不同意的場合下法院也可依職權啟動親子鑒定程序。
不論親子鑒定的結果如何,子女都是無辜的,這不僅會給其身心發(fā)育帶來重大的影響,而且也會影響其正常的學習生活,一個不幸的結論甚至可以改變其一生的發(fā)展方向,所以當選擇親子鑒定時應考慮子女的利益,而且還應該征求其意見。在民法領域,以10周歲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分界線,筆者以為在親子鑒定時仍然適用,如若孩子已經(jīng)超過了10周歲,須征求孩子的意見。國外有立法規(guī)定丈夫若懷疑孩子不是其親生,須在孩子出生后或知道真相一年內提出申請,孩子超過3周歲時須征得其同意。這種規(guī)定雖然在保護孩子利益方面可謂完備,但將3周歲作為分界線顯得有些不妥,其一孩子的智商此時尚不具備分析親子與非親子所帶來的后果的能力;其二事實上這樣的規(guī)定也收不到預期的效果,所以筆者以為以10周歲為限比較妥當。
4、從嚴掌握,謹慎適用的原則。親子鑒定涉及到親情、婚姻、財產(chǎn)、名譽等多方面的問題,適用的不慎就會帶來一系列的嚴重后果:家庭破裂,妻離子散,精神受挫,生活失去目標方向,進而導致社會不安定因素的積累。啟動親子鑒定程序應從建設和睦、團結的家庭,有利于整個社會的良好風氣的形成和我國精神文明的建設,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成材的角度出發(fā),從嚴掌握,謹慎適用,并需做好鑒定的保密工作。
(二) 適用親子鑒定的程序
在我國的司法鑒定體制中,一方面最高院印發(fā)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員名冊制度實施辦法》,意在建立鑒定人名冊制度,是向大陸法系靠近;另一方面司法部也先后下發(fā)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旨在批準民間鑒定部門的成立,是向英美法系看齊。結果也是前者意在“收”,后者旨在“放”,這種多重的管理體制,不統(tǒng)一的改革方向,使親子鑒定和其他司法鑒定一樣出現(xiàn)了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11]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目的在于加強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管理,改正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相矛盾的舉措,統(tǒng)一司法鑒定程序。筆者擬在此基礎上對規(guī)范親子鑒定程序提出以下意見。
1、構建鑒定人名冊制度
鑒定人名冊制度,是指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鑒定機構負責編制名冊并對其實施動態(tài)的管理,經(jīng)過了事前審查、公示、批準程序,按照《決定》的要求,采取公開、擇優(yōu)選錄的原則,將自愿接受法院委托鑒定的社會鑒定人(含法人、自然人)[12]列入本級法院的名冊。[13]如在審判工作中需要鑒定時,統(tǒng)一由該機構負責對外委托,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尊重當事人的主張和從名冊中隨機選取相結合的辦法確定鑒定人,并負責對該鑒定的全過程進行協(xié)調、監(jiān)督、管理。
(1)鑒定機構的條件
法人或者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申請從事鑒定業(yè)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其一有明確的業(yè)務范圍,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其二須具備從事業(yè)務內鑒定活動所需的儀器、設備;其三須具有在業(yè)務范圍內從事鑒定活動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專門的檢測實驗室;其四是須具從事鑒定業(yè)務的三名以上鑒定人;其五是須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在省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從事親子鑒定活動;其六是須有專門的場所。
(2)鑒定人的條件
在鑒定機構從事鑒定業(yè)務的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進行鑒定活動,否則其結論因不具有證據(jù)所應具備的合法性而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其一,可以從事親子鑒定活動的人員具有與所從事的司法鑒定業(yè)務相關的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具有與所從事的司法鑒定業(yè)務相關的專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或高等院校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相關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技能。其二,不得從事親子鑒定活動的人員:因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其三,具有相關的法律知識,良好的個人品德和執(zhí)業(yè)道德,以上諸項只有本條需要編制鑒定名冊的單位或部門仔細審核,以確保鑒定能依法、科學、公正地進行。
對于構建的鑒定人名冊,需要向社會進行公示,以保證社會的公信力,使公眾了解相關的信息,當公眾在這方面有需求時才能夠最大程度地滿足己方的要求;向社會公示的鑒定人名冊,仍需提請上級法院審批,保證名冊產(chǎn)生過程的公開、公正。如果鑒定需要進行跨學科、綜合性地處理時,可以由鑒定機構按照相關專業(yè)要求進行處理,法官在鑒定過程不應介入,以保持法官的中立,并能使其集中精力辦案。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親子鑒定時,可以和相對方協(xié)商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也可以采取隨機、搖號等方式產(chǎn)生,法院不徑行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鑒定。
3、 啟動親子鑒定程序
究竟應該由誰來啟動親子鑒定程序,《決定》對此并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只能夠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而最終的決定權掌握在法院的手中,這也是法官職權主義的體現(xiàn),但是隨著兩大法系的不斷融合,加之我國采取的折衷主義原則,一般是博采眾家之長,所以在究竟由誰來啟動親子鑒定程序這個問題上面,筆者以為既可采用當事人主義,由父母親來啟動親子鑒定程序,也可采用職權主義,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來啟動親子鑒定程序,不過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男女雙方均表示同意進行親子鑒定,而且在子女滿十周歲的情況下已征得子女同意或在子女未滿十周歲但充分考慮了子女的利益的情況下,可以由男女雙方共同委托鑒定人名冊中的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活動,鑒定機構選定的鑒定人所作之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具有相應的證明力。這是當事人主動申請原則的例外,原因是出于簡化訴訟程序,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盡快結束訴訟的考慮。
如果男方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女方不同意;或者女方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男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原則上應遵循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法院不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但若有其他證據(jù)間接證明申請者主張之事實為真實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
在刑事訴訟中,如涉及強奸罪的取證,被拐賣兒童的認親等活動需要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啟動親子鑒定程序。
3、申請親子鑒定的訴訟時效限制
《決定》對提起司法鑒定的訴訟時效沒有明文規(guī)定,親子鑒定作為民事審判中一種常見的獲取證據(jù)的手段,在特別法律沒有相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普通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2年的規(guī)定。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親屬法》,在《婚姻法》中也沒有規(guī)定婚生子女否認制度。從國外立法看,日本民法第777條規(guī)定否認之訴,丈夫應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德國民法第1954條規(guī)定這個期限為2年,法國民法第316條具體規(guī)定了丈夫在子女出生地為1個月,丈夫不在自歸來后為3個月,妻子隱蔽子女之出生時自發(fā)現(xiàn)詐欺后2個月。[14]其實,對于否認之訴的訴訟時效,在《瑞士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比較完善:“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間與妻同居之事實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內起訴。超過出生后5年,訴權自行消滅。”[15]
筆者以為,我國在處理相關問題時,應結合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實際,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制度。如果丈夫在妻子生育后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人并非子女之親生父親,或者丈夫知道或應當知道妻之受胎與己方?jīng)]有因果關系,如妻子在受胎期間與第三者同居之事實,丈夫物理或生理的不能生育,丈夫無交媾能力等情勢下,經(jīng)過2年(適用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制度),丈夫沒有提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那么訴權歸于消滅。若丈夫在提出否認之訴之前死亡的,訴訟時效消滅;若丈夫在訴訟中途死亡的,由其親屬(配偶除外)代理。訴訟時效經(jīng)過之后,丈夫不能提起否認之訴,但仍然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訴,不受否認之訴的訴訟時效限制。
引入2年的訴訟時效制度,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秩序的穩(wěn)定,[16]而且便于法院實際操作,又跟《民事訴訟法》相統(tǒng)一,不會引發(fā)特殊法與一般法之間的矛盾。
三、 親子鑒定之法律后果新探
按照上述程序進行親子鑒定之后,必然會產(chǎn)生兩種不同的結果。一是經(jīng)鑒定,法律上的父親也是生物學上的父親,那么,原先存在的人身關系、親屬關系、財產(chǎn)關系都不會發(fā)生變化,也不會直接產(chǎn)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經(jīng)鑒定,法律上的父親不是生物學上的父親,那么必然會使身份關系、親屬關系、財產(chǎn)關系等產(chǎn)生巨大的影響,引發(fā)一系列法律后果的出現(xiàn)。筆者擬對新出現(xiàn)的法律后果進行比較系統(tǒng)地闡述。
(一) 身份關系的變化
對于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涉及到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否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等三種制度,雖然我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承襲了大陸法系的傳統(tǒng),但是此三種制度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其實這三種制度之間是一個時間的先后順序,具有前因后果關系,妻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受胎或從子女出生日回溯至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在這122日內任何一日有夫妻關系者,推定子女為婚生子女;當丈夫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子女之出生由第三者與妻子之間的行為所致后,可以提起婚生子女的否認之訴,既然排除了法律上的父親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的事實,那么很自然就存在著孩子的生父究竟是誰的問題,這在國外有兩種做法,一是任意認領,只要生父提供相應的作成的法律文書,那么就可以認領其親生子女;二是強制認領,法院只要有證據(jù)證明孩子為某男性所親生,該男性就必須認領該小孩。推定、否認、認領之間形成一個鏈條,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框架內,事實是承認推定和否認制度,但對于認領制度并未涉及,從王納文訴高峰一案的判決結果看,法院只要求高峰承擔王圣元每月1000元的相關費用(支付至王圣元18周歲止),并未要求高峰認領王圣元,[18]可見我國并不承認認領制度。
經(jīng)親子鑒定后父子(女)之間不存在血緣關系,原先基于血緣關系而產(chǎn)生的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父子(女)之間就不再具有相應的法律地位,父對非親生的子女也不再承擔生活、學習、安全等方面的義務,不再是孩子的監(jiān)護人,而且這種效力溯及至孩子出生之日,自始沒有發(fā)生父子(女)的法律效力,在這期間基于血緣關系而產(chǎn)生的繼承、增與等均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雖然在法律上不再具有親子關系,但是畢竟在孩子與父親之間存在多年的感情,不可能因為親子鑒定而加以隔絕,筆者以為若男方對父子(女)關系沒有異議,即使父子(女)沒有血緣關系,仍可以從法律上確定他們的養(yǎng)父子(女)關系,不過這與現(xiàn)行的《收養(yǎng)法》相悖,所以應該承認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的事實收養(yǎng)關系。
(二)親子鑒定結果對離婚的影響
從鑒定結果可以看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女方與其他男性保持兩性關系,并生育了他們的非婚生子女,且長期以來未將實情告知其丈夫。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妻子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違背了夫妻之間應負的忠誠義務,并且也公然違背了社會公認的道德要求,勢必給丈夫造成精神上的損害。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于有過錯的妻子,在分割財產(chǎn)時應該少分甚至不分,在承擔責任方面應承擔主要責任,妻子還應該承擔丈夫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愿承擔該子女的撫養(yǎng)費、教育費等費用,如果在離婚訴訟中男方對這部分費用沒有異議,應認為男方愿意承擔該部分費用。如果在男方提出要求返還這部分的費用,因為其與該子女的身份關系自始不存在,所以作為有過錯的女方應該返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女方返還這部分費用后,可以要求孩子的生父承擔相應的份額。筆者以為,若男方提出類似要求,法院不應單純地根據(jù)身份關系變化的事實而直接判決女方返還撫養(yǎng)費,法院應該考慮事實上的父子(女)感情的存在以及從有利于子女成長、保護子女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可以在分割共有財產(chǎn)時向男方傾斜或者要求女方以物質損害賠償金的方式酌情償還部分男方已支付的費用。
父母離婚之后,丈夫對該小孩不承擔任何形式的義務,如果男方在離婚后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可以要求女方或孩子之生父全部返還。
(三)財產(chǎn)贈與、遺產(chǎn)繼承之處理
基于特殊的血緣關系而贈與的財產(chǎn)(比方說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以孩子的名義購置的房產(chǎn)),因其發(fā)生贈與附有條件,即須贈與人與被贈與人之間有血緣關系,是直系親屬關系。筆者以為,若經(jīng)親子鑒定使該條件不能成就,自然就不能產(chǎn)生贈與的預期之效果,既然條件不能成就,贈與行為也就不能完成,那么夫妻以孩子名義購置的房產(chǎn)只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離婚時加以分割。當然,不是基于特殊血緣關系也可以發(fā)生的贈與,即使男方存在異議,贈與也發(fā)生預定的法律后果。
若丈夫在提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之前死亡的,因為訴訟時效歸于消滅,父子(女)之間的法律地位沒有發(fā)生變化,該子女可以按《繼承法》之規(guī)定繼承丈夫的遺產(chǎn);若丈夫在否認之訴中途死亡,由其除了配偶之外的其他親屬代理,如果法院判決婚生子女非丈夫親生,該子女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chǎn),如果法院判決丈夫敗訴,則該子女仍可繼承丈夫的遺產(chǎn)。
由于現(xiàn)代社會價值追求的多元化,致使婚外性行為、未婚先孕等現(xiàn)象呈普遍上升的趨勢,“包二奶”、傍大款的不在少數(shù),這樣必然會“孕育”出一大批非婚生子女。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死亡,“二奶”因為沒有法律地位而不能繼承遺產(chǎn),除非孩子的生父在其生前將財產(chǎn)部分或全部贈送給“二奶”。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不過需要證明非婚生子為其親生,借助親子鑒定這一科學技術足可以解決證明問題。經(jīng)親子鑒定確認非婚生子女為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死者往往缺少可以提供鑒定的物件(比方說血液、毛發(fā))而造成鑒定條件的不能成就,這給民事審判造成極大的困難,這需要當事人強化法律認識,提高證據(jù)意識。
親子鑒定是一柄“雙刃劍”,如果能夠極好地加以規(guī)范,加以利用,對于凈化社會風氣,穩(wěn)定家庭關系具有極大的作用;若缺乏明確的規(guī)范,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必定會滋生不良風氣,造成市場秩序和婚姻家庭秩序的混亂。本文擬從規(guī)范親子鑒定的角度做系統(tǒng)性的闡述,由于缺乏可參考的相關規(guī)定,只是一家之言,似難登大雅之堂,望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1]親子鑒定的提出一般是由丈夫提出的,原因在于母親一方因為分娩而不存在假設的情況;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申請的提出就不局限于丈夫一方,公安、檢察、法院機關都可以啟動親子鑒定程序。
[2]據(jù)新浪網(wǎng)進行的一項有關親子鑒定的調查顯示,持支持觀點的網(wǎng)民認為該項鑒定有助于凈化社會風氣,減少甚至杜絕婚外性行為的發(fā)生。
[3]《婚姻法》提倡計劃生育,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小孩”,故而妻子的不軌行為將導致丈夫不能擁有生物學上的子女,是對其生育權的侵犯。
[4][6]仲崇山、姜躍進、蘇新溪 《調查:親子鑒定》 摘自中偵網(wǎng)
[5][8][9][14]史尚寬 《親屬法論》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2月第1版
[7]《話說親子鑒定》 來源于人民網(wǎng) 2005年2月4日
[10]臺灣民法第1067條規(guī)定了四種情形的強制認領,其一是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其二是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為其生父者;其三是生母為生父強奸或略誘成奸者;其四是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奸者。
史尚寬 《親屬法論》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2月第1版
[11]張正清 《民間親子鑒定亟待法律疏導,涉及司法體制更需改革》 摘自法醫(yī)網(wǎng)(//www.fmed.net) 2005年3月20日
[12]法人在本文中意指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的鑒定機構,自然人則指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的個人。
[13]吳少軍 《鑒定人名冊制度構建的若干問題》 摘自中國法院網(wǎng) 2003年10月27日
[15][16]劉洋、李立 《訴訟中親子鑒定的適用》 摘自中國法院網(wǎng)
[17]妻之受胎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稱為婚生子女之推定。
夫能證明妻之受胎與己方無因果關系,可以否認婚生子女為其親生,稱為婚生子女之否認。
生父對于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稱為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性認領兩種。
[18]案例內容來源于新浪網(wǎng)。
[19]夏偉忠 《親子鑒定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摘自//www.gdetime.com.cn.
作者: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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