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商丘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廉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
商丘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2月3日以商睢檢刑訴[2012]X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丘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商丘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8月4日凌晨0時40分,被告人廉某伙同唐XX(已判刑)、朱XX(已判刑)、劉XX(在逃)等六人(其中兩人身份不明)在商丘市神火大道中段自由曙光三店門口將被害人彭某乙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彭某乙雙側(cè)顳頂部硬膜外血腫構(gòu)成重傷,頭頂部左側(cè)創(chuàng)口構(gòu)成輕微傷,額部左側(cè)挫傷構(gòu)成輕微傷。2011年8月30日,廉某投案自首,并賠償彭某乙3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出示、宣讀了以下證據(jù):1、被告人廉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彭某甲陳述;3、證人唐X等6人證言;4、法醫(yī)臨床檢驗鑒定書;5其他有關(guān)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廉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廉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8月4日凌晨0時40分,被告人廉某伙同唐X、朱XX(二人均已判刑)、劉XX(在逃)等人在商丘市神火大道中段自由曙光三店門口北側(cè)用木棍將被害人彭某乙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彭某乙雙側(cè)顳頂部硬膜外血腫構(gòu)成重傷,達九級傷殘。
另查明,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廉某投案自首,并已賠償彭某乙3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廉某供述:2009年8月3日晚上11點許,其和唐X兩個人在位于神火大道南某的自由曙光3店的藍魅迪廳正喝著啤酒,從旁邊桌上過來一個男的帶著他的一個朋友來碰酒。廉某和唐X就給他喝了點,這個男的就回去了,一會這個男的帶著的他的一個朋友又來給碰酒。這時廉某男朋友朱XX打來電話。過了十幾分鐘朱XX來了,看見有其他男的找她們喝酒朱XX就拉著廉某和唐X就往外走。旁邊桌的幾個男的就出來攔住問怎回事。廉某和唐X他們不理他們就出了迪廳的門,坐到路旁邊停的出租車要走,這幾個男的攔住出租車不讓走。這時對方的三四個男的就和朱XX對罵起來了,罵了幾句后朱XX就給他朋友打了電話可能是讓他朋友過來。這時對方的幾個男的就和朱XX打起來了。一會120就來了,唐X扶著廉某上了120車,這時警察也來了。
2、被害人彭某乙陳述:2009年8月4日0時許,和楊某、王某、胡XX等在神火大道自由曙光三店藍魅慢搖吧喝酒,中間楊某串桌和兩女一男喝酒,一會王某說楊某出去了,其和王某到門口找楊某,看見楊某和剛才的兩女一男在一出租車旁邊說話,就和王某往回走,這時過來一輛出租車,從上面下來三、四名男子,那兩女一男帶領(lǐng)從出租車下來的幾名男子就追,聽見那兩名女子說,就是他,打。看見王某身上挨了一棍,彭某乙己頭上也挨了一棍,就暈過去了。
3、唐X供述證實:2009年8月4日0點30分,和廉某在神火大道東側(cè)藍魅慢搖吧喝酒時,有兩個男人來纏著喝酒,廉某打電話叫朱XX過來,朱XX過來后,就往外走,其中一個人攔著不讓走,朱XX就打電話叫來劉XX和朱XX的朋友,唐X和朱XX、廉某帶著朱XX的朋友跑到藍魅慢搖吧門口北側(cè),見到糾纏的人,朱XX及其朋友就用木棍打他們,把人打倒后,坐出租車跑了。
4、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0時許,其和彭某乙、楊某等人在神火大道自由曙光三店藍魅慢搖吧玩,期間楊某出了大門,其和彭某乙也隨著出來,剛看見楊某的背影,就發(fā)現(xiàn)四名男子手持木棍朝其頭上砸,被棍打倒肋部、腰部和腿部。看見那四名男子又用棍毆打彭某乙楠,彭某乙被打倒在地,頭上流很多血,那四個男子打王某和彭某乙時,那兩個女子還喊著“打”,彭某乙被打倒后,那兩名女孩還用腳跺彭某乙。
5、證人蘇某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0時30分左右,其在自由曙光三店門口值班,看見兩名男子被四名拿棍的男子和兩名女子追趕,追上后對兩名男子毆打,其中一名男子跑進店里,另外一名被打到在地,滿頭是血,那兩名女子喊著,就是他,給我打。其中一名女子用腳踢被打到在地的的男子被棍砸了一下。打完那四名男子坐一輛出租車跑了,那兩名女子被攔下了。
6、證人史某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0時30分左右,其在自由曙光三店門口值班,看見兩名男子被四名拿棍的男子和兩名女子追趕,追上后對兩名男子毆打,其中一名男子跑進店里,另外一名被打倒在地,滿頭是血,那名女子喊著,就是他,給我打。其中一名女子用腳踢被打倒在地的的男子被棍砸了一下。打完那四名男子坐一輛出租車跑了,那兩名女子被攔下了。
7、證人楊某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點左右,其和彭某乙、王某等五人在自由曙光三店藍魅慢搖吧喝酒,期間其看見位于西邊的兩名女子很面熟,就過去和她們喝酒,聊了幾句她們就準備走,其把她們送到門口的出租車前就回到店里上廁所,從廁所出來后發(fā)現(xiàn)他們倆不在桌上喝酒,就去店門口找他們,到門口一看彭某乙倒在地上,王某不知道去了哪。
7、辨認筆錄證實,彭某乙通過對12張不同男子照片、12張不同女子照片辨認、辨認出朱XX、唐X、廉某是打架中傷害彭某甲人。王某通過對12張不同男子照片、12張不同女子照片辨認、辨認出朱XX是傷害彭某甲人。
8、商丘市公安局睢陽分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結(jié)論證實,彭某乙雙側(cè)顳頂部硬膜外血腫構(gòu)成重傷。
9、投案證明證實:被告人廉某于2011年8月30日到商丘市公安局閆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10、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唐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商丘市X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朱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唐X出生于X年X月X日。
12、協(xié)某、收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廉某已賠償被害人彭某乙經(jīng)濟損失30000元,彭某乙表示某解。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當(dāng)庭質(zhì)證、示某、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廉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廉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廉某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廉某確有悔改表現(xiàn),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李萍
審判員盧文彬
審判員朱國強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張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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