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h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濫用職權犯罪,2011年6月23日經??h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被??h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濫用職權犯罪,經??h人民檢察院決定,2011年6月30日被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濫用職權犯罪,經本院決定,2011年11月14日被??h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某某,河南達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h人民檢察院以浚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乙犯濫用職權罪,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乙及其辯護人劉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張某乙違反規(guī)定,將兩包生豬免疫耳標交給生豬收購人張某國的兒子張某善。2011年3月13日,張某乙違反生豬檢疫規(guī)定,在淇濱區(qū)X村西,對張某國拼裝收購欲運往江蘇省南京市銷售的119頭生豬未作“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監(jiān)測而出具“瘦肉精”檢驗合格證明和相關檢疫合格手續(xù),導致該批生豬流向南京市場。經江蘇省畜產品質量檢疫測試中心抽樣檢測,克倫特羅呈陽性。嚴重影響了食品安全,危害了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該事件經媒體曝光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張某乙供述,證人白某X等人的證言,鑒定結論,任職證明,年齡證明等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乙身為動物檢疫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超越職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張某乙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異議,并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指控被告人因濫用職權造成的瘦肉精事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張某乙是從犯,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偶犯、無前科,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張某乙違反規(guī)定,將兩包生豬免疫耳標交給生豬收購人張某國之子張某善,由其自行給生豬佩戴免疫耳標。2011年3月13日,張某乙在淇濱區(qū)X村西,對張某國拼裝收購欲運往江蘇省南京市銷售的119頭生豬履行檢疫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對該119頭生豬作“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檢測,便出具了“瘦肉精”檢驗合格證明和相關檢疫合格手續(xù),導致該批生豬流向南京市場。后經江蘇省畜產品質量檢疫測試中心抽樣檢測,克倫特羅呈陽性。嚴重影響了食品安全,危害了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該事件經媒體曝光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張某乙的供述:2011年3月12日下午,也就是開檢疫證的前一天,我和白某田站長在前崗路口停車等待檢疫,遇到張某國的二兒子,他看到我們就說給我兩包耳標吧,我們明天走豬,我問他是哪兒的豬,他說有崗上的,也有崗下的,大約有110多頭。我們兩人聽后覺得有白某的豬,能收檢疫費,就商量了一下,我問白某長能給不能,白某長說給他吧,我就給了他兩袋耳標,這兩袋大約有130多個耳標。第二天下午,白某長給我打電話說二孩兒的豬裝好了,去鉅橋加油站那給他開檢疫票吧,我就騎摩托車去了,我看到已經裝好豬了,張某國和他兒子沒在,只有三個南方人。我就圍著車轉了轉,隨便給五頭豬登記了耳標,然后給他們開了檢疫票,開過票我就走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白某X證言,證實2011年3月12日下午,其安排張某乙將免疫耳標交給生豬收購人張某國的兒子張某善。次日,白某田又安排張某乙到鶴壁市X鎮(zhèn),對張某國拼裝收購且已裝好車欲運往江蘇省南京市銷售的生豬檢疫出證,張某乙違反檢疫規(guī)定,在淇濱區(qū)X鎮(zhèn)對銷往南京的119頭生豬未作“瘦肉精”檢測,就出具了編號為(略)號《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事實。
(2)證人張XX的證言,證實在2011年3月12日下午,向張某乙、張某乙說明有100多頭拼裝的生豬要外運后,從張某乙、張某乙處拿走兩包免疫耳標。次日,運往江蘇省南京市銷售的119頭生豬是其父親張某國負責組織收購的。
(3)證人張某丙證言,證實自己將免疫耳標佩戴在拼裝收購的119頭生豬上,打電話張某乙站長去鉅橋加油站檢疫,后以21萬余元的價格將這119頭生豬運往南京銷售給王某金。
(4)證人王某證言,證實于2011年3月13日以21萬元左右的價格讓張某國幫助組織收購了119頭生豬。“瘦肉精”事件被媒體曝光后,其豬圈內剩余的7頭豬是2011年3月13日的那批生豬。
(5)證人汪某證言,證實2011年3月13日,王某金讓張某國收購的119頭生豬是其負責運輸的,這批生豬的免疫耳標是張某國的工人自己佩戴的。在鉅橋鎮(zhèn)加油站,檢疫員張某乙并沒有對這批生豬進行檢疫和“瘦肉精”檢測,就直接出具了編號為(略)號《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2011年3月14日,該批生豬到達南京后,王某金的豬圈已經沒有其它豬了。
(6)證人白某證言,證實2011年3月14日凌晨,王某金的119頭生豬到達了沙洲興旺屠宰場。“瘦肉精”事件被媒體曝光后,3月17日下午,南京市動檢部門、電視臺媒體記者等部門在場,江蘇省畜產品檢測中心對興旺屠宰場豬圈里的豬進行“瘦肉精”檢測,白某明也在現場看見王某金的豬圈里庫存的7頭豬里抽取了3頭豬的尿樣。
(7)證人薛某證言,證實在3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畜產品檢測中心對王某金家豬圈內的生進行抽樣檢測時,其在現場并在檢驗報告上進行了簽字。
3、江蘇省畜產品質量檢驗測試中心檢驗報告: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按《動物性某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yè)部第X號公告)判定,從沙洲興旺屠宰場王某金處抽查的3頭生豬檢測項目克倫特羅檢驗結果均為陽性。
4、書證。
(1)江蘇省農業(yè)委員會文件,證實2011年3月15日,根據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和《每周質量報告》曝光的“瘦肉精”生豬流入南京市場情況,在對南京市沙洲興旺屠宰場突擊抽查中,所抽生豬尿克倫特羅均為陽性,經調查,該批生豬來源于河南??h等地。
(2)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編號為(略)號,日期為2011年3月13日,數量為119頭,啟運地點為河南省浚縣,到達地點為江蘇省南京市,動物檢疫員張某乙。
(3)??h出欄生豬“瘦肉精”檢測證明:檢測人張某乙,檢測結果:陰性。
(4)河南省“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鶴壁市畜牧局文件、河南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jiān)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令,證明應該在免疫時給生豬佩戴耳標,對拼車外運生豬,要在出欄地進行檢疫。
(5)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張某乙系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的事實。
(6)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時達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7)任職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乙系??h畜牧局動物檢疫員,助理獸醫(yī)師,浚縣X鄉(xiāng)畜牧獸醫(yī)站職工。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乙身為動物檢疫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超越職權,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某乙的指控成立,應予以支持。
被告人張某乙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因濫用職權造成的瘦肉精事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張某乙是從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某、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考慮其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乙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張某喜
審判員孫消烊
審判員趙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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