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略)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居民,?。裕R蛏嫦臃纲€博違法行為,于2011年5月24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賭博罪,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監(jiān)視居住?,F(xiàn)在家。
(略)人民檢察院以湘臨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賭博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0年7、8月份、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甲多次在臨武縣X村一個叫“水水門”處,伙同曾某某(已判刑)、“大腦殼”、“吊婆”、“陳某雄”等人共同集資,進行“蝦公鯉魚”賭博坐莊活動,賭注五至二十元,累計參賭人員達二十人以上。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證人陳某某、杜某乙、黃某某、蘇某丙、蘇某丁、蘇某戊、曾某某的證言,證人陳某某、杜某乙、黃某某、蘇某丙、蘇某戊、曾某某的的辨認筆錄,視頻資料,戶籍證明,臨武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杜某甲的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請依法懲處。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0年7、8月份、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甲多次在臨武縣X村一個叫“水水門”處,伙同曾某某(已判刑)、“大骯殼”、“吊婆”、“陳某雄”等人共同集資,進行“蝦公鯉魚”賭博坐莊活動,賭注五至二十元,累計參賭人員達二十人以上。
一審訴訟期間,被告人杜某甲主動退繳犯罪所得全部贓款人民幣三百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證人陳某某、杜某乙、黃某某、蘇某丙、蘇某丁、蘇某戊、曾某某的證言,證人陳某某、杜某乙、黃某某、蘇某丙、蘇某戊、曾某某的的辨認筆錄,視頻資料,戶籍證明,臨武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退繳贓款憑證、繳納罰金憑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甲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杜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杜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杜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主動退繳全部犯罪所得贓款,酌情從輕處罰。結(jié)合被告人杜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已追繳的被告人杜某甲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三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曹夏宣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陳某麗
附判決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lǐng)導(dǎo)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lǐng)導(dǎo)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yīng)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yīng)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yīng)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yīng)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yīng)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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