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X路X號。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甲,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紀銘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人,?。裕?/p>
委托代理人閆某某,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紀銘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人,住(略)。
上訴人(原審被告)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曉青,北京市國府聞佳(略)事務所(略)。
委托代理人夏麗,山東正原(略)事務所(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藍星華林幕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X鄉(xiāng)X村。
法定代表人葉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藍星華林幕墻玻璃有限公司經理,?。裕?/p>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藍星華林幕墻玻璃有限公司職員,?。裕?。
上訴人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星集團公司)、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因侵犯商標專用權、侵犯企業(yè)名稱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在原審訴稱: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國有集團公司,關聯(lián)公司遍及全國各地,產品熱銷國內外。我公司自1989年開始將“藍星”、“x”作為企業(yè)中、英文字號,經媒體宣傳報道,上述字號在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1996年12月7日,我公司在第21類商品上注冊了第x號商標。我公司一直注重品牌戰(zhàn)略及品牌培植,2000年9月27日,我公司在第37類服務上注冊的第x號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06年9月起,我公司陸續(xù)發(fā)現(xiàn)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其網(wǎng)站、廣告、宣傳冊、旗幟、廣告牌、建筑物、員工名片以及生產的鋼化玻璃、鍍膜玻璃、中空玻璃、夾層玻璃、熱彎玻璃產品上使用了含有“藍星”或“x”字樣的侵權標識,北京藍星華林幕墻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星華林玻璃公司)銷售了含有上述侵權標識的侵權產品;并且,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均在其中、英文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了“藍星”和“x”字樣。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的上述使用行為,具有利用我公司企業(yè)名稱及商標在市場相關公眾中良好品牌形象和聲譽的故意,在客觀上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此,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停止使用含有“藍星”或“x”字樣的侵權標識、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停止銷售帶有“藍星”或“x”侵權標識的侵權產品,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藍星”字樣、共同賠償經濟損失45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8.55萬元,并在《經濟日報》、《中國經營報》、《法制日報》等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原審辯稱:第一,我公司創(chuàng)始于1965年,于1994年更名為現(xiàn)名稱,因此我公司對“藍星”和“x”字樣享有企業(yè)名稱權,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上述字樣,并不侵犯藍星集團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二,我公司在經營中使用“藍星”和“x”字樣屬于對自身商號的使用,且我公司于2003年3月28日在第19類商品上注冊了第x號“藍星”與“BLUE•STAR”組合商標,雖然藍星集團公司在初審公告期間提出了異議,但已被裁定駁回,表明我公司使用的涉案標識可以與藍星集團公司的涉案商標相區(qū)分;第三,雖然藍星集團公司在第37類上的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商標是否馳名是動態(tài)的事實,藍星集團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該商標在訴訟時仍然馳名,且雙方并不屬于同一行業(yè),藍星集團公司主要從事化工清洗行業(yè),并不生產建筑用玻璃,而我公司是全國十大建筑用玻璃生產企業(yè)之一,我公司生產的浮法玻璃和鍍膜玻璃在國內處于領先水平,在國內外市場亦享有較高的聲譽。此外,藍星集團公司在第21類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生活用玻璃,與我公司生產的建筑用玻璃不是類似商品,且其從未使用過該商標,相關企業(yè)也已經以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撤銷該商標。因此,我公司使用“藍星”和“x”字樣,不會造成誤認或混淆,不會給藍星集團公司造成損失。綜上,我公司沒有侵犯藍星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也未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駁回藍星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原審辯稱:首先,藍星集團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我公司銷售了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其次,我公司經營的玻璃產品均是從北京玉華林玻璃城有限公司購進,而北京玉華林玻璃城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產品系由威海藍星玻璃公司供貨,故我公司有合法來源,即便銷售了侵權產品,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我公司于1993年經工商部門核準依法成立,2001年變更為現(xiàn)名稱,該名稱與藍星集團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明顯不同,且我公司從事的行業(yè)與藍星集團公司從事的行業(yè)也不相同。綜上,藍星集團公司指控我公司銷售了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生產的侵權產品,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藍星集團公司主張商標專用權的注冊商標為兩個:1、第21類商品上的第x號“藍星”、“x”及圖組合商標(見附圖一)。該商標由中國藍星化學清洗總公司于1996年12月7日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鋼化玻璃、鍍膜玻璃、乳白玻璃、車窗玻璃、玻璃板(原材料)、水晶(玻璃制品)、非建筑用玻璃鑲嵌物、彩飾玻璃、搪瓷玻璃、透明石英玻璃罩等。2001年8月7日,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商標注冊有效期截止于2016年12月6日。2、第37類服務上的第x號“藍星”、“x”及圖組合商標,該商標由中國藍星化學清洗總公司于1994年10月28日注冊,核定使用服務包括汽車清洗、機動車清洗、清洗建筑物、鍋爐清垢及修理等。2000年9月27日,商標局認定該商標在清洗建筑物、鍋爐服務上為馳名商標。2001年8月7日,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商標注冊有效期截止于2014年10月27日。
1989年4月11日,甘肅藍星化學清洗集團公司成立;1992年,甘肅藍星化學清洗集團公司更名為中國藍星化學清洗總公司(簡稱藍星化學清洗公司);藍星化學清洗公司于2001年變更登記為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經核準后變更為現(xiàn)名稱。藍星集團公司主要從事化學清洗服務。1989年至2005年,《人民日報》等報刊上刊登了上百篇含有“藍星”字樣的新聞報道或文章,內容主要為對藍星化學清洗公司或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在化工行業(yè)方面的報道和介紹,對于“藍星”字樣的使用多為公司名稱、商號。藍星集團公司在訴訟中明確其對第x號注冊商標的主要使用方式為許可他人使用,并提交了其與案外人中車汽修(集團)總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書,使用范圍包括車窗玻璃、鋼化玻璃、鍍膜玻璃等,許可使用期限為2004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商標使用費為每年2萬元,合計10萬元。此外,藍星集團公司還提交了其于2007年10月15日與案外人北京化機設備安裝工程處簽訂的鋼化玻璃銷售合同,約定由其向北京化機設備安裝工程處出售藍星x品牌的鋼化玻璃用于建筑施工項目。
1994年6月10日,威海市體制改革委員會出具“關于公司更名及調整股本的批復”,同意將威海建材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2月3日,山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向威海市人民政府出具了“關于同意確認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函”,確認“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威海玻璃廠為公司發(fā)起人,要求其到工商部門申請重新登記。1996年12月20日,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申請公司重新登記,原登記部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3月12日批準同意了該申請。1997年3月14日,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威海藍星玻璃公司頒發(fā)了重新登記后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稱其于1994年6月已經辦理了名稱變更登記、開始使用“藍星”字號,但未就此提供相應證據(jù)。
1999年1月28日,山東藍星玻璃(集團)有限公司經核準在第19類商品上注冊了第x號圖形商標(見附圖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建筑玻璃、隔熱玻璃、安全玻璃、樓房用窗玻璃、窗玻璃(車窗玻璃除外)、玻璃瓦、建筑用玻璃板、路標用玻璃顆粒、平面玻璃和磨沙玻璃等。威海藍星玻璃公司于2002年9月28日受讓取得該商標。2001年9月24日,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藍星”與“BLUE•STAR”組合商標(見附圖三),申請?zhí)枮閤,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9類商品中的非金屬地板磚、玻璃鋼制門、建筑用玻璃板等。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后,藍星集團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于2007年8月6日作出裁定書,認定藍星集團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藍星集團公司不服該裁定,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上述商標與藍星集團公司的第x號注冊商標不構成同一種類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認為藍星集團公司異議不成立,對異議商標核準注冊。藍星集團公司就此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述復審裁定書。同年,威海藍星玻璃公司還分別申請在第9類商品和第20類商品上注冊藍星、“x”及圖形組合商標,還申請在第21類商品上注冊藍星及“BLUE•STAR”組合商標,但均未獲準。2002年4月,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的“藍星”浮法玻璃、在線鍍膜玻璃被中國建材工程建設協(xié)會評為“中國建材工程建設推薦產品”;2005年10月,該公司生產的“藍星”牌在線鍍膜玻璃被評為山東省名牌產品;2005年12月,該公司生產的在線低輻射鍍膜玻璃、中空玻璃被山東省建設廳評為“2004-2005年度全省新型墻材與建筑節(jié)能優(yōu)秀創(chuàng)新技術產品”;2006年12月,威海藍星玻璃公司還在首屆全國建材行業(yè)技術革新活動中獲獎。2008年7月14日,中國建材玻璃與工業(yè)玻璃協(xié)會出具證明,稱“藍星玻璃公司生產的藍星玻璃在中國玻璃行業(yè)及市場上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信譽,是中國玻璃十大企業(yè)之一”。
威海藍星玻璃公司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情況為:1、宣傳冊上使用。使用方式為在宣傳冊封面、左上角或右上角上將第x號圖形商標與“BLUE•STAR”、“藍星玻璃”組合或者單獨組合作為標識使用(見附圖四)。產品宣傳冊顯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經營的產品包括在線鍍膜玻璃、中空玻璃、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和熱彎玻璃等;宣傳冊中還對“藍星”二字做了如下闡釋:“藍星是一個企業(yè),更是一個事業(yè)。植根于知識經濟的沃土,搭乘知識經濟的快車,‘藍星’這顆藍天下璀璨的明星必將成為國內一流、國際著名的大型玻璃企業(yè)集團?!?、廣告牌上使用。使用方式為將第x號圖形商標與“BLUE•STAR”、“藍星玻璃”組合作為標識使用。3、辦公樓、生產廠房、公司旗幟及員工名片上使用。使用方式為將第x號圖形商標與“BLUE•STAR”、“藍星玻璃”組合使用或將第x號圖形商標與“藍星玻璃”組合使用。4、網(wǎng)站//www.x.com上使用。使用方式包括在網(wǎng)站首頁和“藍星商標釋義”頁面中使用第x號圖形商標與“BLUE•STAR”、“藍星玻璃”的組合標識;在“走進藍星”、“企業(yè)簡介”、“公司架構”、“藍星歷程”、“榮譽獎臺”、“產品展示”、“產品綜述”、“企業(yè)文化”等頁面中使用“藍星”字樣;在“藍星商標釋義”頁面中對第x號圖形商標與“BLUE•STAR”、“藍星玻璃”的組合標識做了如下說明:“藍星標志以‘藍星’的英文‘x’,藍天上的星星中的‘S’變化構成的基本元素,運用平面構成的‘S重復構成’方法組成商標圖形……”。5、廣告中使用。2004年至2005年,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市場報》上刊登的廣告中使用了第x號圖形商標與“BLUE•STAR”、“藍星玻璃”的組合標識。訴訟中,藍星集團公司還提交了一份包裝上顯示有第x號圖形商標與“BLUE•STAR”、“藍星玻璃”組合標識的鍍銀玻璃鏡。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否認該產品是其生產,并表示其在玻璃產品上未使用過上述標識。但對上述產品上顯示其公司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未作出合理解釋。
藍星華林玻璃公司于1993年10月成立,原名北X朝陽區(qū)華林經銷公司,后更名為北京天祝華林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9月更名為現(xiàn)名稱。訴訟中,藍星集團公司提交了藍星華林玻璃公司與案外人北京國強創(chuàng)意裝飾設計中心(簡稱國強創(chuàng)意中心)簽訂的玻璃加工訂做合同、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票聯(lián))及玻璃實物以證明藍星華林玻璃公司銷售了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生產的帶有被控侵權標識的產品。合同中約定藍星華林玻璃公司按照國強創(chuàng)意中心提供的加工圖紙加工玻璃,玻璃采用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生產的藍星灰鍍膜玻璃;價額為2100元。增值稅發(fā)票上顯示銷售的貨物名稱為玻璃、金額亦為2100元,在發(fā)票上還有一行手寫字為“6mm藍星灰鍍膜玻璃郭偉”;玻璃實物所貼的標簽上顯示有“藍星”、“x”字樣以及“中國威?!弊謽印K{星華林玻璃公司對上述合同、發(fā)票及玻璃實物的真實性均不認可,否認曾向國強創(chuàng)意中心銷售過藍星灰鍍膜玻璃,并提交了一份與上述增值稅發(fā)票相對應的記賬聯(lián),該聯(lián)上沒有手寫字,但其他內容與發(fā)票聯(lián)一致。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訴訟中表示其向國強創(chuàng)意中心銷售的玻璃為普通的浮法玻璃,但未就此進行舉證。藍星華林玻璃公司認可其對外銷售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生產的玻璃產品。
威海藍星玻璃公司2006年的利潤總額為1694萬元,2007年的利潤總額為9412.7萬元。藍星集團公司在訴訟中表示其據(jù)此主張經濟損失的數(shù)額。藍星集團公司還主張其為本案支付北京世紀銘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案件調查費x元、支付公證費1000元。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的具體使用方式是將“藍星玻璃”、“BLUE•STAR”分別或共同與其第x號圖形商標組合在一起使用于其生產的玻璃產品以及網(wǎng)站、廣告、宣傳冊、旗幟、廣告牌、建筑物、員工名片的顯著位置。上述使用方式能夠使相關公眾據(jù)此識別商品的來源、區(qū)別商品的提供者,構成了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屬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藍星集團公司第x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客觀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侵犯了藍星集團公司對第x號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雖然“藍星”文字亦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的企業(yè)字號,但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涉案侵權標識中對“藍星”字樣的突出使用,已構成商標性使用,而不屬于對其企業(yè)名稱的規(guī)范使用;并且,其申請注冊的“藍星”與“BLUE•STAR”組合商標,與上述被控侵權標識并不相同,在使用時亦未獲準注冊。
藍星集團公司提交的案外人國強創(chuàng)意中心與藍星華林玻璃公司簽訂的玻璃加工訂做合同、增值稅發(fā)票及玻璃實物可以證明藍星華林玻璃公司銷售了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生產的帶有涉案被控侵權標識的玻璃產品,藍星華林玻璃公司雖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上述證據(jù)系偽造,且藍星華林玻璃公司認可其對外銷售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生產的玻璃產品。故認定其銷售了帶有涉案侵權標識的玻璃產品,亦侵犯了藍星集團公司對第x號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第x號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標識不屬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對注冊商標進行跨類保護的前提是該商標構成馳名商標?,F(xiàn)該商標標識與上述第x號注冊商標標識完全相同,在已認定二被告侵犯藍星集團公司第x號注冊商標權利的情況下,本案不存在進行跨類保護以及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故對藍星集團公司提出二被告侵犯其第x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不予支持。對于藍星集團公司提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藍星”字樣亦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主張,因二被告在企業(yè)名稱中系將“藍星”作為企業(yè)字號或字號的一部分進行使用,不屬于商標性使用,此種使用行為不應適用《商標法》進行調整,對藍星集團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藍星集團公司主張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其生產的玻璃產品以及網(wǎng)站、廣告、宣傳冊、旗幟、廣告牌、建筑物、員工名片上使用“藍星”、“x”字樣的行為除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外,還侵犯了其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在商標法等專門法之外對于知識產權提供附加的補充性保護,知識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保護的,不應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額外保護。故在已經認定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藍星集團公司第x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對其上述訴訟主張,不再予以支持。
對于藍星集團公司提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藍星”字樣,侵犯其企業(yè)名稱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主張,首先,藍星集團公司主要從事化工清洗行業(yè),而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則從事玻璃行業(yè),二者的主要經營業(yè)務并不相同,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其次,截至藍星集團公司起訴時,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將“藍星”作為字號或字號的一部分登記為企業(yè)名稱已經分別長達十一年和七年之久,在此期間,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已經通過其自身的經營在玻璃行業(yè)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而藍星集團公司對其注冊在玻璃產品上的涉案第x號注冊商標的主要使用方式為許可他人使用,除鋼化玻璃銷售合同外,其也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直接從事玻璃行業(yè)的經營。因此,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藍星”字樣的行為,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故對藍星集團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判決:一、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生產的鋼化玻璃、鍍膜玻璃、中空玻璃、夾層玻璃、熱彎玻璃產品以及網(wǎng)站、廣告、宣傳冊、旗幟、廣告牌、建筑物、員工名片上使用涉案含有“藍星”、“x”字樣標識的侵權行為;二、北京藍星華林幕墻玻璃有限公司停止銷售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涉案含有“藍星”、“x”字樣標識的玻璃產品;三、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十萬元;四、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費用二萬元;五、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在《經濟日報》上刊登聲明的義務,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送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公開本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六、駁回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判令:1、撤銷原審判決第三、四、六項;2、威海藍星玻璃公司賠償藍星集團公司經濟損失450萬元;3、威海藍星玻璃公司賠償藍星集團公司為制止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x元;4、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其企業(yè)名稱中停止使用“藍星”字樣。其上訴理由是:1、原審判決賠償數(shù)額過低。原審法院沒有考慮到威海藍星玻璃公司侵權產品獲利高這一因素。而且,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全國范圍內以多種形式侵權,不理睬藍星集團公司的警告,情節(jié)惡劣。2、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藍星”字樣的行為侵犯了藍星集團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審法院以使用了商標法進行了保護后就不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額外保護的理由錯誤,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二者須選擇適用。
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亦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藍星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上訴理由是:1、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對“藍星玻璃”、“x”的使用是善意使用企業(yè)簡稱或字號,不是商標性使用,也不是突出使用企業(yè)字號,且威海藍星玻璃公司享有的字號權是在先權利,應受保護。2、即便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對“藍星玻璃”、“x”的使用是商標性使用,也不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侵犯藍星集團公司的商標權。3、即便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突出使用“藍星玻璃”、“x”,也不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不構成對藍星集團公司的商標權的侵犯。
被上訴人藍星華林玻璃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所查明的事實在與原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基本相同的基礎上,補充查明:2001年9月24日,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藍星”與“BLUE•STAR”組合商標,申請?zhí)枮閤,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9類商品中的非金屬地板磚、玻璃鋼制門、建筑用玻璃板等。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后,藍星集團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于2007年8月6日作出裁定書,認定藍星集團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藍星集團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上述商標與藍星集團公司的第x號注冊商標不構成同一種類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對異議商標核準注冊。藍星集團公司就此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述復審裁定書。該案后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第19類非金屬地板磚、玻璃鋼制門、建筑用玻璃板等上的第x號申請商標與藍星集團公司的第x號注冊商標構成同一種類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判決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
上述事實,有工商登記檔案復印件、第x號和第x號商標注冊證及證明、報刊復印件、商標局關于第x號商標認定馳名商標的通知、撤銷商標申請書、補正通知書、第x號商標注冊證及證明、商標局網(wǎng)頁打印件、相關法律文書、宣傳手冊、照片、公證書、玻璃加工訂做合同、發(fā)票、玻璃實物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對第21類鋼化玻璃、鍍膜玻璃、乳白玻璃、車窗玻璃、玻璃板(原材料)、水晶(玻璃制品)、非建筑用玻璃鑲嵌物、彩飾玻璃、搪瓷玻璃、透明石英玻璃罩等享有的第x號“藍星x”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被上訴人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否認曾銷售了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生產的涉案含有“藍星”、“x”標識的玻璃產品。對于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發(fā)票及玻璃實物,雖然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訴訟中表示其向國強創(chuàng)意中心銷售的玻璃為普通的浮法玻璃,但未就此進行舉證。在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的網(wǎng)站及廣告中,對其涉案含有“藍星”、“x”標識的玻璃產品進行了宣傳,且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又認可其系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的銷售商,綜合上述因素,本院確認藍星華林玻璃公司銷售了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生產的涉案含有“藍星”、“x”標識的鍍膜玻璃。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中關于對商標的使用的規(guī)定,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交易文書、網(wǎng)絡媒介、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屬于對商標的使用。故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其鋼化玻璃、鍍膜玻璃、中空玻璃、夾層玻璃、熱彎玻璃產品以及網(wǎng)站、廣告、宣傳冊、旗幟、廣告牌、建筑物、員工名片上使用涉案含有“藍星”、“x”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商標的使用。故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提出的其對“藍星玻璃”、“x”的使用不是商標性使用的主張,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對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提出其對“藍星”享有在先權利的主張,其未能以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亦不予采信。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就第19類非金屬地板磚、玻璃鋼制門、建筑用玻璃板等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第x號“藍星”與“BLUE•STAR”組合商標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未能取得注冊,該判決直接導致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無權使用帶有“藍星”、“BLUE•STAR”的涉案被控侵權標識。故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第x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客觀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侵犯了藍星集團公司對第x號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被上訴人藍星華林玻璃公司銷售了帶有涉案侵權標識的玻璃產品,亦侵犯了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jù)的,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在已認定對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第x號注冊商標構成侵犯的前提下,對藍星集團公司提出其第x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亦受到侵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提出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被上訴人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藍星”一節(jié),因上述兩公司僅僅將“藍星”作為企業(yè)字號或字號的一部分進行使用,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不應適用《商標法》進行調整,對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的相關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主張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在其生產的玻璃產品以及網(wǎng)站、廣告、宣傳冊、旗幟、廣告牌、建筑物、員工名片上使用“藍星”、“x”字樣的行為除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外,還侵犯了其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本院認為,就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的同一涉案侵權行為已經由作為專門法的商標法予以調整的前提下,不再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故對藍星集團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指控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被上訴人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了“藍星”,侵犯其企業(yè)名稱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主張,首先,藍星集團公司主要從事化工清洗行業(yè),而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則從事玻璃行業(yè),二者的主要經營業(yè)務并不相同,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其次,截至藍星集團公司起訴時,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將“藍星”作為字號或字號的一部分登記為企業(yè)名稱已經分別長達十一年和七年之久,在此期間,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已經通過其自身的經營在玻璃行業(yè)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而藍星集團公司對其注冊在玻璃產品上的涉案第x號注冊商標的主要使用方式為許可他人使用,除鋼化玻璃銷售合同外,其也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直接從事玻璃行業(yè)的經營。因此,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藍星華林玻璃公司的上述行為,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對藍星集團公司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根據(jù)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和被上訴人藍星華林玻璃公司的涉案侵權行為判決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以及所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妥。綜上,上訴人藍星集團公司和上訴人威海藍星玻璃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x元,由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x元(已交納),由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x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x元,由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x元(已交納),由威海藍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100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何暄
代理審判員宋光
代理審判員張劍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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