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X村,住所地:佛山市X鎮(zhèn)西岸慶云風景區(qū)。
法定代表人葉某。
委托代理人劉智勇,廣東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裕?。
委托代理人孫勝華,廣東華法律師事務所高明分所律師。
上訴人佛山市X村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X區(qū)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己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原告李某某與李某文、李某明、蘇計全等五人于2004年4月18日晚前往被告水國迷城的夜總會消費,并于次日凌晨1點40分左右準備離開夜總會開車回家。當五人開車至水國迷城大門口外,時值大門口處發(fā)生外來人員與被告的保安人員群毆打斗事件,故五人停車觀望,被告的保安人員在維持秩序過程中,用黑色膠棍毆打原告等五人,將原告打傷,致原告頭皮挫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高明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出院后全休14天,期間花費醫(yī)療費3106元。原告遂提起訴訟向被告索賠。
原審判決認為:本案原告在被告處消費娛樂過程中被被告的保安人員在維持秩序時打傷,被告作為從事娛樂經(jīng)營活動的法人,屬于安全保障義務人,消費者在其經(jīng)營場所消費娛樂時理應享有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被告非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雇傭的保安人員在履行職務、維持秩序時直接對原告造成侵權,故對原告受到的人身損害,被告應負全部責任。被告的保安人員張學友、盤某、張某等人在公安部門的詢問筆錄中均承認了有毆打他人的行為,雖每人的陳述均認為當時是在他人群毆搗亂的情況下進行自衛(wèi)行為,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等五人是去被告處尋釁滋事的人員,而原告等一同前往的五人也均在公安部門制作筆錄時否認是去尋釁滋事的,故被告關于其保安毆打原告的行為純屬自衛(wèi)的辯解沒有證據(jù)支持,不予采信。被告致原告的受傷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未達到遭受精神痛苦的程度,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工資收入情況,原審法院參照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計算誤工賠償費用。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住院期間有人護理,對原告要求賠償護理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核定原告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3106元、誤工費211.09元(11.11元/天×1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30元/天×5天),合共3467.09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誤工費423.7元過高,對過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參照《廣東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汁算標準》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佛山市X村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合共3467。09元給原告李某某。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佛山市X村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1、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是在上訴人處消費娛樂過程中受傷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支持。首先在本案中,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被上訴人應舉證證明其為上訴人消費者,但其原審中并未舉出任何相關證據(jù)。其次,被上訴人受傷的地點在上訴人經(jīng)營設施范圍之外50米左右的地方,這點在原審中已查明。那么被上訴人既無直接證據(jù)證明其為上訴人的消費者,其受傷地點也非在上訴人經(jīng)營場所內(nèi),原審僅憑被上訴人的陳述,不能作出被上訴人是上訴人消費者的認定。2、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保安在維持秩序時對上訴人造成侵權,是未綜合本案的客觀情況作出的錯誤認定。事實上本案的證據(jù)表明,被上訴人的傷害后果是上訴人的保安在針對被上訴人的不法侵害時采取正當防衛(wèi)行為所致。其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的陳述材料存在不真實之處。其一,與被上訴人同車的李某某在其向公安機關陳述材料中稱,案發(fā)當晚他們駕車離開上訴人處后,行駛至西安大橋時,看見有人打架,李某某便叫駕駛員蘇計泉將車開回案發(fā)現(xiàn)場,而與其同車的李某明在其陳述材料第2頁倒數(shù)第一行和第3頁倒數(shù)第一行卻稱是人群迫使蘇計泉停車,然后他們才在那里看熱鬧。在這一情節(jié)上二者的相關陳述顯然矛盾。其二,被上訴人及與其同車的陳偉明均講其為當晚凌晨1:40左右離開的上訴人的DJ大廳,但他們都未提到上訴人通過擴音器喊客人離開之一情節(jié),而當時在上訴人DJ大廳的證人甘文波及鐘梅葉、陳偉明,均提到這一情節(jié)。被上訴人如果當晚真在上訴人處消費,且是在凌晨1:40左右離開,在他們的陳述材料中應該有相關的情節(jié)。從這點分析,被上訴人的陳述,存在不合常理之處。其三,被上訴人稱其在車內(nèi)被上訴人保安無故毆打,除自己陳述外無其它任何證據(jù)支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證據(jù)材料表明其相關陳述不但矛盾且不符合常理,也沒有其它證據(jù)支持。故有關被上訴人在娛樂消費時被上訴人保安打傷的事實不能成立。(2)原審材料中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是在上訴人處對上訴人財產(chǎn)進行損壞,對上訴人保安進行毆打時遭到上訴人保安正當防衛(wèi)后,造成其傷害后果。①原審中所有證據(jù)材料都表明,上訴人在案發(fā)當晚遭到100多名不法分子的暴力襲擊,并造成上訴人財物損毀、人員受傷的后果。②上訴人保安張學友證實案發(fā)當晚被上訴人所駕駛的車輛在現(xiàn)場內(nèi)亂撞保安,保安張某證實被上訴人駕駛車輛不但撞保安,而且車內(nèi)的年青人還手持刀、棍工具,并用刀斬向保安;保安盤某也證實被上訴人所駕車輛為當晚鬧事車輛之一。同時,更重要的是與上述證人陳述吻合的是,公安機關勘查筆錄中反映出,被上訴人所乘坐車輛上有刀棍等工具。從上訴證據(jù)材料中,反映出的客觀情況是,案發(fā)當晚上訴人遭受100多名不法分子手持刀、棍的暴力襲擊,被上訴人參與其中,并駕車撞上訴人保安并用刀斬保安,針對這樣一種不法侵害的行為,上訴人有權利保障自己的法人財產(chǎn)不受非法侵害;保安人員也有權利保衛(wèi)其自身生命、健康免受不法傷害,從而采取適當措施將被上訴人制服,這明顯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原審卻不顧本案的相關證據(jù)反應出客觀情況,卻認為上訴人在原審中未有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未針對上訴人實施不法行為,這顯然與本案證據(jù)反映的事實相悖。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原審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2款及119條確定上訴人的民事責任,是以上訴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為前提。但在本案中上訴人保安實施的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行為,故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28條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綜上,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在本案中是在上訴人消費時遭受上訴入侵權受到傷害,相反,本案的證據(jù)表明,被上訴人參與了案發(fā)當晚對上訴人的暴力襲擊行為,其所受到的傷害是上訴人保安實施正當防衛(wèi)行為所致。據(jù)此請求依法撤銷(2005)南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李某某答辯稱:一、人身損害賠償?shù)那疤崾前l(fā)生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侵權行為,只要有侵害公民人身健康的侵權行為發(fā)生,侵權人就應當依法承擔對受害人給予賠償?shù)拿袷仑熑?。本案中,上訴人在原審訴訟及上訴狀中均對其保安人員傷害答辯人的事實予以確認。因此被上訴人是否上訴人的消費者,不是本案的關健,不影響本案的判決。二、被上訴人作為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被上訴人的人身損害是由上訴人的保安人員故意毆打所致,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法律特征,上訴人應對其保安人員的職務行為承擔全部的過錯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維持原判。
上訴人佛山市X村、被上訴人李某某二審期間均沒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經(jīng)審查,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爭議焦點系上訴人佛山市X村應否向被上訴人李某某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首先,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上訴人的保安人員致被上訴人人身損害的行為均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其次,關于被上訴人李某某是否參與對上訴人所有的水國迷城的夜總會之圍攻行為的問題。上訴人佛山市X村于本案一、二審期間均未能提出有效的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李某某于案發(fā)當晚參與了對上訴人的圍攻與群毆,則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李某某根本不存在對上訴人的保安人員進行非法侵害的事實,上訴人關于其保安人員系在與被上訴人李某某進行互毆時因進行正當防衛(wèi)而造成被上訴人受傷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保安人員作為上訴人的雇員,在上訴人的統(tǒng)一安排部署下,在與外來滋事人員的打斗中,誤將被上訴人李某某打傷,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人身侵權,對于被侵權人李某某因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作為雇主的上訴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對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佛山市X村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恩敏
代理審判員張夢陽
代理審判員劉雁兵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周云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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