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駕駛員,陜西省旬陽縣人。
委托代理人周海義,陜西智圣(略)事務所(略)。
被告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陜西省旬陽縣人。
被告旬陽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旬陽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旬陽支公司。
代表人謝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該公司職工。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路某、被告旬陽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旬陽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羅某某訴稱,2008年5月11日13時10分,原告乘坐第二被告單位的陜x號出租車(由第一被告駕駛)由趙灣前往旬陽縣城,途中與李某誠駕駛的鄂x號轎車相撞,致傷原告,在旬陽縣醫(yī)院就醫(yī)。原告右肱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先后三次住院手術。2010年8月3日,經(jīng)旬陽縣交警大隊委托安康市X路某通事故傷殘鑒定委員會評定為九級傷殘。后經(jīng)陜西安康金州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陜安金司醫(yī)[2010]臨鑒字第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旬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2008)第X號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路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787.00元、傷殘賠償金x.00元、誤工費x.84元、住院護理費x.27元、非住院恢復期護理費(不能完全自理)x.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90.00元、鑒定費950.00元、交通費210.00元、住宿費300.00元、打印費126.00元,合計x.03元。
被告路某辯稱,原告所訴交通事故屬實,但第一被告只是被雇請的司機。
被告旬陽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路某開的陜x號出租車產(chǎn)權實際是駕駛員的,與第二被告是掛靠關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旬陽支公司辯稱,我公司愿在保險合同范圍內(nèi),積極履行理賠義務。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5月11日13時10分,原告乘坐第一被告路某駕駛的陜x號出租車由旬陽趙灣前往旬陽縣城,行至102省道x+300M彎道處,與李某武駕駛的鄂x號轎車在會車時相撞,致傷原告。原告經(jīng)旬陽縣醫(yī)院診斷為:右肱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原告在旬陽縣醫(yī)院第一次手術住院40天;出院后檢查診斷為“右肱骨中段骨折術后骨折不愈合”,經(jīng)專家會診后需作二次手術從大腿卡骨移植,用外支架固定。2009年4月16日原告入院第二次手術,住院123天;2010年7月17日原告第三次入院行外架拆除術,住院10天。原告第三次手術開支住院費1787.00元。
2010年10月9日陜西安康金州司法醫(yī)學鑒定所出具陜安金司醫(yī)[2010]臨鑒字第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jié)論為原告羅某某的傷殘等級屬九級。2008年5月19日,旬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2008)第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路某駕駛機動車輛侵線、超速行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臨危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武、羅某某無事故責任。
因治療和訴訟,原告另開支鑒定費950.00元、交通費210.00元、住宿費300.00元、打印費126.00元。
另查明,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陜x號出租車行駛證所記載的所有人是陜西省旬陽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租汽車分公司。該車已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旬陽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車上人員險,保險期限自2008年1月28日零時起至2009年1月27日24時止。車上人員每人責任限額為x元。
據(jù)以認定上述基本事實的證據(jù)有旬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08)第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陜西安康金州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陜安金司醫(yī)[2010]臨鑒字第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旬陽縣醫(yī)院診斷證明、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住宿費、交通費、鑒定費、打印費票據(jù);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車上人員險保險單;雙方當事人的相關陳述。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路某駕駛機動車輛致傷原告羅某某,旬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其駕駛機動車輛侵線、超速行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臨危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武、羅某某無事故責任。該認定與客觀事實相符,可據(jù)此確定雙方民事責任。被告旬陽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已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旬陽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車上人員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給予理賠。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旬陽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車上人員險限額內(nèi)向羅某某理賠支付醫(yī)療費1787.00元、傷殘賠償金x.00元(x元×20%)、誤工費x.84元(816天×82.99元)、住院護理費x.27元(173天×82.99元)、非住院期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護理費3000.00元(60天×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30.00元(173天×10元)共計x.11元。
二、路某、旬陽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賠償羅某某鑒定費750.00元、交通費210.00元、住宿費300.00元、打印費126.00元,共計1386.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被告路某、旬陽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時江
審判員陳曉蘭
審判員徐啟智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黃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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