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濮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因涉嫌濫用職權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經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但無逮捕必要不予批準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審。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濮縣檢刑訴(2010)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自警察學校畢業(yè)后于2005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濮陽縣公安局五星派出所臨時幫助工作。負責身份證照相等。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該所戶籍警高X峰請產假期間,派出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讓張某某協(xié)助副所長李X兵辦理戶籍工作。2006年冬某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X鄉(xiāng)X村民田X鋼(2000年1月在信陽搶劫致人死亡批捕在逃,2003年10月在廣東省陸豐縣故意殺人,其后被網上通緝,(2010年3月18日被濮陽縣公安局抓獲)通過濮陽市X村X村民張X甫(已死亡)聯(lián)系,委托濮陽縣X鄉(xiāng)X村支書劉X林(另案處理),為自己一家三口辦理虛假戶口。劉X林在本村村室找到三張蓋有一戶警“劉X恩”(1995年12月已調出派出所)手章的空白戶口底頁,將田X鋼一家三口化名為“劉X才、劉X林、劉X超“填寫在老戶口底頁上,劉X林又以本村村委會名義寫一份戶口漏登證明交給五星派出所司機張X保,讓張X保幫助在該所以漏登補錄的名義辦理三人的戶口手續(xù)。2007年2月1日,張X保找到被告人張某某講明要求,張某某在未與派出所戶口底頁核對、且未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即為”劉X才“一家辦理了戶口漏登補錄手續(xù)。2007年7月張X保又通過戶籍警高X峰將“劉X才”一家的戶口遷出到勝利路派出所,10月張X甫又將三人戶口遷至王助派出所,爾后,田X鋼以“劉X才”的名義在濮陽市高新區(qū)分局辦理了正式居民身份證,為其繼續(xù)潛逃創(chuàng)造了便利條件,對公安機關抓捕工作形成了巨大障礙。
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張某某,宣讀了證人陳X坡、李X兵、王X學、劉X林、張X保、劉X恩、田X鋼、姚X周、王X群、王X貴、段X俊、施X景、袁X玲、姚X元、劉X偉等證人證言,出示了五星派出所證明、關于戶口補入有關問題的情況說明、安寨村委會證明、戶口底頁、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證明、劉X才身份證復印件、平橋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在逃人員登記表、案發(fā)經過等證據,以證實起訴書的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損害國家聲譽,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定性辯稱自己不清楚戶口漏登補錄具體程序,認為有老戶口底頁就可以補錄,其余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自警察學校畢業(yè)后于2005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濮陽縣公安局五星派出所臨時幫助工作,主要負責身份證照相。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該所戶籍警高X峰請產假期間,派出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讓張某某協(xié)助副所長李X兵辦理戶籍工作。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X鄉(xiāng)X村民田X鋼(2000年1月在信陽搶劫致人死亡,被批準逮捕,在逃,2003年10月在廣東省陸豐縣故意殺人,其后被網上通輯,2010年3月18日被濮陽縣公安局抓獲)于2006年冬某日通過濮陽市X村X村民張X甫(已死亡)聯(lián)系濮陽縣X鄉(xiāng)X村支書劉X林(另案處理),讓劉X林為自己一家三口人在五星鄉(xiāng)辦理虛假戶口。劉X林在本村找到三張蓋有“戶警劉X恩”(該人原為五星派出所戶籍警,1995年12月已調離五星派出所)手章的空白老戶口底頁,將田X鋼一家三口化名為“劉X才、劉X林、劉X超”填寫在老戶口底頁上,劉X林又以本村村委會名義寫了一份戶口漏登證明,交給五星派出所司機張X保,讓張X保幫忙在五星派出所為“劉X才”三人辦理戶口漏登補錄手續(xù)。2007年2月1日張X保找到被告人張某某,讓張某某為“劉發(fā)才”三人辦理漏登補錄戶口手續(xù)。張某某在未與派出所戶口底頁核對,又未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即為“劉發(fā)才”一家三口辦理戶口漏登補錄手續(xù)。后2007年7月,張X保又通過戶籍警高X峰將“劉X才”一家戶口遷入到濮陽市X路派出所,10月張X甫又將三人戶口遷至濮陽市高新區(qū)王助派出所。爾后田X鋼以“劉X才”名字在濮陽市高新區(qū)分局辦理正式居民身份證,為其繼續(xù)潛逃創(chuàng)造了便利條件,對公安機關抓捕工作形成了障礙。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自己2005年7月警校畢業(yè)后到五星派出所實習、臨時幫助工作,主要負責身份證照像。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該所戶籍警高X峰產假期間,派出所領導讓自己管理戶籍工作。2007年2月一天,派出所的司機張X保拿著劉X才、劉X林、劉X超戶口底頁和安寨村村委會證明,讓我辦理戶口漏登補錄手續(xù),我認為手續(xù)全,沒有與派出所戶口底頁核對,也未向領導匯報,就給三人辦理了補錄手續(xù)。
2、證人陳X坡、李X兵、王X學證言、五星派出所證明證實張某某警校畢業(yè),于2005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濮陽縣公安局五星派出所臨時幫助工作,主要負責身份證照相。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該所戶籍警高X峰請產假期間,派出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讓張某某協(xié)助副所長李X兵辦理戶籍工作。
3、證人田X鋼證言、平橋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田X鋼因涉嫌故意殺人、搶劫批捕在逃。
4、田X鋼、袁X玲戶籍證明、證人袁X玲證言證實田X鋼、袁X玲在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X鄉(xiāng)均有戶籍。
5、證人田X鋼、劉X林、張X保、劉X恩證言、書證五星派出所證明、劉X林書寫的安寨村委會證明、“劉X才、劉X林、劉X超”戶口底頁證實2006年冬,田X鋼通過胡村X村張X甫聯(lián)系濮陽縣X鄉(xiāng)X村支書劉X林為自己一家辦理虛假戶口,劉X林答應。劉X林又找到五星派出所司機張X保幫忙,張X保說需有戶口底頁和村委會證明。劉X林就在本村找了三張蓋有“戶警劉X恩”手章的空白老戶口底頁將田X鋼一家三口化名為“劉X才、劉X林、劉X超”填寫在老戶口底頁,又以安寨村委會名義寫了一份“劉X才”一家三口戶口漏登證明交給張X保。2007年2月1日,張X保拿著劉X林給的“劉X才”三人戶口底頁、村委會證明要求張某某辦戶口漏登補錄手續(xù)。張某某在未與派出所戶口底頁(派出所戶口底頁沒有“劉X才”三人戶口)核對且未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即為“劉X才”一家三口辦理了戶口漏登補錄手續(xù)。
6、濮陽縣公安局關于戶口補入有關問題的情況說明、陳X坡證言、書證常住人口登記表(關于趙XX準入)證實有戶口底頁派出所漏錄的,核實后直接補錄;沒有戶口底頁,需個人申請、村委會證明、責任區(qū)民警調查、所長簽字才能補錄。
7、證人姚X周、王X群、王X貴、段X俊、施X景證言、戶籍遷移證明、劉X才身份證復印件證實“劉X才”一家三口戶口遷移到王助派出所,田X鋼以“劉X才”名字辦理了正式居民身份證。
8、證人劉X偉證言證實田X鋼家是信陽的,聽說田X鋼在外地犯案,聽說他改名叫劉X才。
另有戶籍證明、案發(fā)經過證明等證據證實,均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安機關從事戶籍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涉嫌搶劫、故意殺人的批捕在逃人員辦理了虛假戶口,辦理了居民身份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其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特征,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玩忽職守罪成立。被告人張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戴文順
審判員:后利珍
審判員:韓曉燕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魯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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