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廣西浦北縣人,農(nóng)民,住(略),身份證號碼:x。
原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廣西浦北縣人,農(nóng)民,?。裕?身份證號碼:x。
原告廣西超大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寧市X村X村國道322線801公里處。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經(jīng)理。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光躍,廣西超大貨運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居民,?。裕?/p>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香港人,居民,?。裕?。
被告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香港人,居民,?。裕?。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岑宏志,男,成年,居民,住岑溪市X鎮(zhèn)北環(huán)大道X號。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qū)X路X號深圳發(fā)展銀行大廈X層AHI單元。
法定代表人韓某某,總經(jīng)理。
原告韋某某、薛某某、廣西超大貨運有限公司與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麗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趙展煌、程健良參加的合議庭,于2010年6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覃靖東出庭擔任記錄。原告韋某某、薛某某、廣西超大貨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光躍、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岑宏志到庭參加訴訟,原告韋某某、薛某某、廣西超大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韓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6月26日,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的親屬林某治駕駛粵x號轎車經(jīng)國道324線由廣東羅定往廣西岑溪方向行駛,至國道324線x+200M路段時,因越過公路中心分隔虛線而與相向行駛由莫某滿駕駛的桂x號貨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林某治當場死亡,粵x號轎車車上乘客林某鵬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岑公交認字(2009)第X號認定書,認定死者林某治負事故主要責任。桂x號貨車是原告所有,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無法繼續(xù)營運,原告只能另外委托車輛對貨物進行承運。在整個事故中共造成原告的損失有貨物轉運費用4000元,拖車費3200元,車輛檢測費920元,車輛損失估價費6095元,評估費450元,處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約1000元,共計x元。該事故是死者林某治負事故主要責任,應承擔90%賠償責任,同時由于粵x號轎車在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請求一、判令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韋某某、薛某某財產(chǎn)損失2000元;二、判令四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扣除交強險賠償2000元后剩余部分x元的90%即x元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為其陳某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法庭提供證據(jù)有:1、原告韋某某、薛某某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狀況;2、《融資租賃合同》1份;證明原告韋某某、薛某某是事故車輛桂x號貨車的實際車主;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經(jīng)過情況及林某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莫某滿承擔次要責任;4、結婚證書及身份證,證明林某治生前與被告巫某某是夫妻關系,林某某和陳某某是林某治的父母及三被告均是香港居民;5、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及發(fā)票一張,證明桂x號貨車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標準及支出車輛技術檢驗費920元;6、價格評估結論書及收據(jù),證明事故造成桂x號車的損失價值為6095元及支付評估費450元;7、拖車費、保管費發(fā)票,證明事故造成桂x號車支付拖車費3200元、保管費435元;8、收據(jù)1份,證明桂x號車因交通事故需要請車轉運貨物共支出運費4000元。
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辯稱:對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失除了轉運貨物支出4000元不應支持,交通費、住宿費應以發(fā)票為準,另外,被告方承擔50%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支付。
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1份,證明粵x號轎車在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2、機動車保險單1份,證明事故車輛粵x號在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處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辯稱:首先,三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擔扣除財產(chǎn)損失限額后的90%責任過高,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其比例為70%;其次,原告的部分請求數(shù)額不合理。事故中桂x號車技術檢測費用是交警為確定本次事故責任而產(chǎn)生,不屬于本次事故損失,三原告訴稱因處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約1000元,不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且未提供具體票據(jù)。另外對桂x號車僅有價格評估結論書,未提供修理發(fā)票,是否已支出不清楚。還有轉運貨物支出運費4000元,因原告方已從貨運委托方收取運費,在轉運過程中沒有發(fā)生損失不應由其公司賠償。因而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合理請求應由各方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來承擔。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對其書面答辯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經(jīng)過開庭質(zhì)證,三原告對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和2無異議,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對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7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jù)予以認定。
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8有異議,認為原告已收有運費,且收據(jù)不是正式發(fā)票,中途轉運的費用不應由其承擔。本院認為,雖然原告提供的收據(jù)不是正式發(fā)票,但支出該費用是事實,且原告收取承運人的運費后,有義務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但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因發(fā)生交通事故需請車轉運確實要多支出一部分費用,對原告主張4000元應扣除其未達目的地未支付的費用,因而可酌情支持1500元為宜。另外,對原告因處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約1000元,被告方認為不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且未提供具體票據(jù)。本院認為,三原告為處理交通事故從南寧到岑溪確實需要支出一定交通費、住宿費和造成誤工損失,對原告主張該三項的損失共1000元,雖然沒有票據(jù),但符合實際,亦未過高,應予支持。
綜合全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09年6月26日7時0分,林某治駕駛粵x號轎車經(jīng)國道324線由廣東羅定(東)往廣西岑溪(西)方向行駛,至國道324線x+200M路段時,因越過公路中心分隔虛線而與相向行駛由莫某滿駕駛的桂x號貨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林某治當場死亡,粵x號轎車車上乘客林某鵬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取證后作出岑公交認字(2009)第X號認定書,認定死者林某治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的規(guī)定;莫某滿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zhì)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規(guī)定。林某治的交通違法行為及過錯對事故的發(fā)生起主要作用;莫某滿交通的違法行為及過錯對事故的發(fā)生起次要作用;林某鵬沒有與此事故發(fā)生有關的交通違法及過錯。認定林某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莫某滿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林某鵬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造成桂x號重型廂式貨車受到損壞,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失有:1、車輛技術檢驗費920元;2、車輛評估損失價值為6095元;3、評估費450元、拖車費3200元、保管費435元;4、轉車多支出運費1500元;5、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1000元。共計損失x元。
另查明,桂x號重型廂式貨車是原告韋某某、薛某某以融資租賃、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廣西超大公司購買,該車輛牌證登記在原告廣西超大公司名下,每月原告韋某某、薛某某向原告廣西超大公司交納租金、養(yǎng)路費,原告韋某某、薛某某對該車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是該車的實際車主。莫某滿是原告韋某某、薛某某雇傭的駕駛員?;泋號轎車的車主是林某治,其于2008年12月23日為該車在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處投保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單約定的保險期限都是自2009年1月5日零時起至2010年1月4日二十四時止,其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約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x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x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x元。
再查明,原告韋某某、薛某某是夫妻關系,林某治生前與被告巫某某是夫妻關系,被告林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是夫妻關系,林某某、陳某某與林某治是父(母)子關系。
本院認為: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本案作出的岑公交認字(2009)第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莫某滿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林某鵬不承擔事故責任。該認定書是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依據(jù)事故責任人的違法行為及過錯作出的責任認定,本院認為該證據(jù)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對事故中造成原告桂x號車的經(jīng)濟損失責任分擔,應由林某治方承擔65%的經(jīng)濟損失責任,由莫某滿方承擔35%的經(jīng)濟損失責任。至于原告主張應由林某治方承擔90%的經(jīng)濟損失責任,理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樣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主張應由其承擔50%的經(jīng)濟損失責任,理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林某治在事故中已死亡,其承擔的責任由其法定繼承人即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承擔。同時莫某滿是履行雇主即原告方的雇傭行為,其承擔的責任應由原告方承擔。另外,林某治與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保險單》是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簽訂,應為有效合同。因而對原告所有的桂x號車在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x元,是發(fā)生在粵x號轎車投保的保險期限內(nèi),據(jù)此,原告主張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應在其為粵x號轎車投保的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和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剩下的經(jīng)濟損失x元,按事故責任由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承擔65%的責任即7540元,但林某治已對其所有的粵x號轎車投保不計免賠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而原告要求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承擔65%的責任即7540元,由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深圳分公司在其為粵x號轎車投保的不計免賠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x內(nèi)予以賠償,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該險種已足額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再主張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已無必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在其保險的粵x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人民幣2000元給原告韋某某、薛某某;
二、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在其保險的粵x號車機動車輛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人民幣7540元給原告韋某某、薛某某;
三、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受理費15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韋某某、薛某某負擔58元,由被告巫某某、林某某、陳某某共同負擔100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麗萍
審判員趙展煌
審判員程健良
二O一O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覃靖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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