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執(zhí)行程序中,如果被執(zhí)行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而開辦單位沒有繳付認繳的注冊資本,則開辦單位應承擔出資不實的民事責任,申請執(zhí)行人可申請法院追加出資不實的開辦單位為被執(zhí)行人,要求其在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內資公司或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而言,出資不實一般表現為虛假驗資或高估作為出資的財產價值,因此比較容易認定。但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中情況則有所不同。由于法律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的出資形式有特殊規(guī)定,對開辦單位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行為有時難以認定。解讀本案,可以進一步了解出資不實的構成。
【基本案情】
申訴人(原審原告、上訴人):深圳某化學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集團)
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 張昭華 律師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香港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公司)
一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3年9月18日,深圳集團和香港公司簽訂合作合同,決定設立A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合作公司投資總額為3000萬港元,注冊資本為1700萬港元,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條件:深圳集團提供土地使用,香港公司提供資金使用。合同還約定合作公司的利潤收益按如下方式進行分配:原則上由香港公司承包經營,香港公司每年保證給深圳集團利潤人民幣1160萬元,合作公司經營性虧損由香港公司承擔。同日,雙方簽署公司章程。
1993年11月29日,深圳集團和香港公司簽訂土地租用合同,約定深圳集團向香港公司出租面積為48525m2的土地使用權。租期五年,如香港公司需要續(xù)租,則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深圳集團提出書面申請,批準后雙方另行簽訂租用合同,否則深圳集團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土地。1994年2月16日,合作企業(yè)A公司注冊成立。公司成立后,香港公司在合作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分三期繳付了出資1700萬港元。
【一審情況】
因香港公司與深圳集團簽訂土地租用合同后一直未案約定支付土地租金,深圳集團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香港公司支付土地租金及滯納金共計人民幣29692305元,并以土地實際由A公司使用為由,要求A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深圳中院于2000年10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2003年4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對該案提起再審,認為深圳集團已將提供土地使用作為合作條件用于設立合作企業(yè)A公司,因此無權再向香港公司和A公司要求支付土地租金。同年11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深圳集團的訴訟請求。

- 上一篇:中外合作者出資義務而有哪些
- 下一篇:中外合作各方出資的規(guī)定
相關文章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股東以土地作為合作條件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股東以土地作為合作條件還可
- ·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注冊資本的出資期限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向法院申請破產因其出資人未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章程(外商出資100萬美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出資比例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的出資方式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出資問題
- ·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注冊醬的出資期限的
- ·香港萬誠企業(yè)有限公司等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有限公司章程參考版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章程樣本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章程參考格式樣本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制訂要點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
- ·國際投資法經典案例(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糾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股權轉讓糾紛案
-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各方發(fā)生爭議如何解決
- ·權限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