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類型]:民事
[審判程序]:再審
[裁判時間]:2005年10月25日
[裁判字號]:(2005)渝三中民再終字第54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案情摘要]: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友萍,1968年x月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xxx。委托代理人周澤雨,重慶華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xx
[案例正文]: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友萍,1968年x月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周澤雨,重慶華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蔣輝,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海仁,重慶索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云,重慶索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張友萍訴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南證券公司)證券代理交易糾紛一案,南川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2002)南川法民初字第751號民事判決,西南證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渝三中民終字第399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張友萍于200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渝三中民監(jiān)字第59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張友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澤雨,被申請人西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1999年7月,張友萍與原重慶有價證券公司南川營業(yè)部(現(xiàn)西南證券公司重慶渝碚路營業(yè)部南川服務(wù)部,下稱西南證券公司)簽訂了《有價證券代理交易協(xié)議書》和《指定交易協(xié)議書》。同年7月27日,張友萍開戶進入股市并進行交易。同年12月3日,張友萍資金帳戶上的資金被人以張友萍的名義提取3萬元,次日又被提取5.2萬元。后張友萍以兩次被人提取的8.2萬元不是自己或委托他人提取,其客戶簽字欄“張友萍”的簽名也不是自己所簽,應(yīng)由西南證券公司承擔責任為由,要求西南證券公司賠償,西南證券公司拒絕賠償,張友萍遂于2002年7月9日訴至南川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西南證券公司賠償自己8.2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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