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妻當起二奶贈房屋 現(xiàn)任妻訴求贈與無效
www.wuniuke.com 2010-09-02 13:33
胡男和施女于1991年結婚后生育一女兒,2000年12月離婚。2001年4月,鄭女與胡男結婚。同年11月,施女也與人,但次年8月即又離婚。胡男長期在外地工作,收入頗豐。雖然胡男與施女離婚后,各自又組建了家庭,但兩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2年8月,在施女與再婚丈夫離婚后的第三天,胡男即購買了一套近90平米的房屋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后施女入住該房。
2005年10月,胡男和施女訂立協(xié)議,約定該套住房歸施女所有,胡男再給付施女人民幣3萬元,并且胡男答應在外地工作合同到期后,即與施女共同生活,如有反悔,則賠償施女青春費、精神費20萬元。但協(xié)議訂立后,胡男并未按約履行,施女遂訴至法院,要求胡男協(xié)助過戶房屋并給付3萬元。
在該案審理中,胡男的現(xiàn)任妻子鄭女將施女和胡男告上法庭,認為訟爭房屋系,胡男擅自處分不合法,要求確認房屋贈與合同無效。本案庭審中,胡男也稱該房是自己一人出資購買,系與鄭女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同意確認贈與合同無效。施女則辯稱,該房系由胡男和自己共同出資購買的,屬于對同居期間的約定,應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訟爭房屋是胡男購買所得,產(chǎn)權亦登記在胡男名下,施女雖聲稱有共同出資,但無證據(jù)證實,故該房難以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相反,胡男在與鄭女存續(xù)期間購買房屋,且對夫妻財產(chǎn)制未作特殊約定,故應認定該房系胡男與鄭女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住房是一項重要財產(chǎn),以住房為標的的處分行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實施。胡男未經(jīng)鄭女同意,擅自訂立協(xié)議擬將夫妻共有的住房無償處分給施女,損害了鄭女的合法權利,既不符公序良俗,也有違法律關于處分婚后共同財產(chǎn)的規(guī)定,故該贈與行為無效。
2005年10月,胡男和施女訂立協(xié)議,約定該套住房歸施女所有,胡男再給付施女人民幣3萬元,并且胡男答應在外地工作合同到期后,即與施女共同生活,如有反悔,則賠償施女青春費、精神費20萬元。但協(xié)議訂立后,胡男并未按約履行,施女遂訴至法院,要求胡男協(xié)助過戶房屋并給付3萬元。
在該案審理中,胡男的現(xiàn)任妻子鄭女將施女和胡男告上法庭,認為訟爭房屋系,胡男擅自處分不合法,要求確認房屋贈與合同無效。本案庭審中,胡男也稱該房是自己一人出資購買,系與鄭女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同意確認贈與合同無效。施女則辯稱,該房系由胡男和自己共同出資購買的,屬于對同居期間的約定,應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訟爭房屋是胡男購買所得,產(chǎn)權亦登記在胡男名下,施女雖聲稱有共同出資,但無證據(jù)證實,故該房難以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相反,胡男在與鄭女存續(xù)期間購買房屋,且對夫妻財產(chǎn)制未作特殊約定,故應認定該房系胡男與鄭女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住房是一項重要財產(chǎn),以住房為標的的處分行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實施。胡男未經(jīng)鄭女同意,擅自訂立協(xié)議擬將夫妻共有的住房無償處分給施女,損害了鄭女的合法權利,既不符公序良俗,也有違法律關于處分婚后共同財產(chǎn)的規(guī)定,故該贈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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