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文號: 法民三明傳(2005)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現(xiàn)將我院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江蘇振泰機械織造公司與泰興市同心紡織機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2004)民三他字第10號答復函轉發(fā)你院,請予參照執(zhí)行。
2005年3月11日
(2004)民三他字第10號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蘇民三終字第59號《關于江蘇振泰機械織造公司與泰興市同心紡織機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意見,基本同意你院審委會傾向性意見,即:
一、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商標法第 三十條、第 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涉及注冊商標授權爭議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沖突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zhí)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 二、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yè)字號,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二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重查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