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文號: 蘇地稅發(fā)[2004]3號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
為加強稅收征管,強化稅源監(jiān)控,規(guī)范納稅評估管理,提高納稅評估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操作規(guī)程》,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各地按照操作規(guī)程,積極探索不同行業(yè)納稅評估的具體方法,不斷提高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率。
附件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納稅評估管理,提高納稅評估效率,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操作規(guī)程。
第二條 納稅評估應當遵循分類實施、簡便高效的原則,按照確定對象、評估分析、詢問核實、評定處理、管理建議五個步驟進行(具體流程見附件一)。
第二章 確定對象
第三條 日常評估對象由納稅評估人員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tǒng)中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fā)票管理、財務核算等資料以及從外部采集的各類動態(tài)信息,對當期申報的所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分類和指標比對(具體指標比對體系見附件二),綜合考慮各種非正常因素后按月確定。
第四條 從稅源的重要性、穩(wěn)定性和發(fā)展性考慮,稅務分局確定日常評估對象時,應充分關注重點稅源戶、零申報戶、虧損彌補戶等。
第五條 專項評估對象和特定評估對象由市、縣地稅局根據日常管理中發(fā)現的共性問題,各階段的工作重點,以及部門信息交換等特定信息確定,下達稅務分局實施。
第六條 評估對象確定以后,稅務分局制作《納稅評估對象清冊》(詳見附件三),落實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編制工作計劃,經稅務分局領導確認批準以后,轉入評估分析階段。
第三章 評估分析
第七條 納稅評估人員根據《納稅評估對象清冊》中列出的評估對象進行評估分析并制作《納稅評估工作底稿》(詳見附件四)。
第八條 納稅評估分析依據的資料包括:各類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財務會計報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內外部收集的與申報納稅有關的各類信息資料。
納稅評估主要評估分析以下內容:
一、營業(yè)稅
(一)“營業(yè)稅納稅申報表”中的適用稅目是否與其營業(yè)項目一致 ;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是否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yè)額;主表、附表及各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準確;是否分別核算減免稅項目與應稅項目營業(yè)額。
(二)會計報表中涉及營業(yè)稅的有關項目、數字是否正確,是否與申報數字相對應,如有異議,能否合理解釋。
1、“利潤表”中的“主營業(yè)務收入”本期發(fā)生數是否與“營業(yè)稅納稅申報表”中的“營業(yè)收入”一致,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企業(yè),其“利潤表”中“主營業(yè)務收入”本期數與“資產負債表”中的“預收賬款”本期發(fā)生數(本期期末余額減上期期末余額)之和是否與“營業(yè)稅納稅申報表”中“營業(yè)收入”一致。
2、應對“應付賬款”等往來項目和成本費用類項目充分關注,審核價外收入是否足額申報,是否與相應價內收入歸類申報,“其他業(yè)務收入”、“營業(yè)外收入”中有無應稅項目。
3、對“資產負債表”中往來項目和成本費用類項目審核,應對“資產負債表”中“預付賬款”項目充分關注,審核扣繳義務人是否存在未及時足額代扣代繳營業(yè)稅的行為。
4、“資產負債表”中的“無形資產”項目與上期比較有無重大變動,減少是否屬于正常攤銷,審核納稅人是否存在轉讓無形資產而未申報繳納營業(yè)稅的行為。
(三)實行發(fā)票按月報驗制度的企業(yè),參考開出的發(fā)票金額,審核“營業(yè)稅納稅申報表”中的“營業(yè)收入”是否合理。
(四)是否按規(guī)定領購、使用、繳銷發(fā)票,是否存在借用、轉讓虛開、代開、少開、不開發(fā)票的情況。
(五)本期納稅額與上期納稅額、上年同期納稅額相比有無異常變動,能否合理解釋。
(六)分析企業(yè)與關聯(lián)企業(yè)的業(yè)務往來情況,是否存在相互抵消應付款項,少計營業(yè)稅的問題。
(七)企業(yè)稅負與去年同期、與同行業(yè)企業(yè)相比有無重大變化,能否合理解釋。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是否正確 。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之和是否一致。
(三)納稅人補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后是否申報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本期應納稅款與上年同期相比有無重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三、教育費附加
(一)教育費附加適用費率是否正確。
(二)教育費附加計費依據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之和是否一致。
(三)納稅人補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后是否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四)本期繳費額與上年同期相比有無重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四、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項目申報是否完整,個人所得項目的分類申報是否恰當,個人收入額的申報是否準確。
(二)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和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費用扣除是否正確,稅率是否正確,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否準確。
(三)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是否準確。
1、分析外籍人員有關居住時間及有效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確定外籍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的計算是否準確,是否按規(guī)定計算在華日期和個人所得稅。
2、外籍人員在國內企業(yè)任職,收入是否與其職務相當,高級管理人員取得的董事費等收入是否按規(guī)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3、外籍人員申報的應稅所得額是否完整,境外取得的應稅收入和其他地方支付的應稅收入是否全部計入應稅所得額。
(四)審核納稅人境外收入所得稅額扣除是否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境外完稅憑證,是否區(qū)分不同國家計算扣除限額,稅額扣除有無超過限額的現象,是否符合稅收協(xié)定的規(guī)定。
(五)納稅人工資薪金收入與同行業(yè)工資、薪金平均水平相比有無重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六)本期納稅額與上期納稅額、上年同期納稅額相比有無異常變動,能否作出合理解釋。
五、企業(yè)所得稅
(一)是否有當年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
(二)納稅申報表與申報期損益表相核對,是否相符,如不符是否屬口徑差異。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的企業(yè),除稅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當期實際收到的增值稅退稅是否反映在“補貼收入”欄目中。
(三)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主表與附表的相關數據是否一致。
(四)稅前扣除項目(如財產損失等)、稅前彌補虧損、享受優(yōu)惠政策(如減免稅、技術開發(fā)費附加扣除及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yè)所得稅等)是否有稅務部門的審批手續(xù)。
(五)一些遞延扣除項目,如廣告費支出、投資轉讓凈損失等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金額是否符合規(guī)定。
(六)適用稅率是否正確。
(七)納稅人本年度與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有無重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特別是享受定期減免稅企業(yè)的應計費用、應提折舊是否按期足額列支。
六、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一)申報的房產價值或房屋租金收入是否真實,適用的稅率及各項數值計算是否準確。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房產,是否及時足額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三)納稅人本期納稅額與上期納稅額有無重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七、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一)企業(yè)申報機動車(船)噸位或座位是否真實,適用稅額及各項數字的計算是否準確。
(二)納稅人本期納稅額與上期納稅額有無重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三)新增應稅車船是否及時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四)減免稅是否符合規(guī)定。
八、印花稅
(一)會計報表中涉及印花稅的有關項目、數字與納稅申報數有無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1、“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項目和“資本公積”項目本期數與上期數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數是否申報繳納印花稅。
2、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其“利潤表”中的“主營業(yè)務收入”與申報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或“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金額是否合理,有無異?,F象,能否合理解釋。
3、根據“利潤表”中“財務費用”及“資產負債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項目的變動情況,確定申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是否合理。
(二)本期各稅目納稅額與上期納稅額、上年同期納稅額相比有無重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九、資源稅
(一)納稅申報表中項目、數字填寫是否完整,適用稅目、單位稅額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產品是否納稅。
(三)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的產品,是否分別核算納稅,未分別核算的,是否有從低選擇稅率的問題。
(四)納稅人本期各稅目、稅額與上期納稅額、上年同期納稅額相比有無較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十、土地增值稅
(一)企業(yè)申報的商品房銷售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是否真實,普通商品住宅項目和其他開發(fā)項目是否分開核算。
(二)實行預征的項目,適用預征率是否準確;開發(fā)適用不同預征率的多個項目時,是否準確適用不同的預征率進行申報。
(三)預征項目進行清算時,有無將其他項目的支出混入該預征項目的情況,適用稅率是否準確。
(四)普通商品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標準。
(五)有無轉讓二手房或舊房的情況,有否按規(guī)定進行申報納稅。
十一、土地使用稅
(一)申報表中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否真實,適用的稅額及各項數值的計算是否準確。
(二)用納稅申報表與土地使用稅稅源數據庫進行比對,對土地使用稅的增減進行分析比較,能否合理解釋。
(三)隨著土地的增加或減少,是否及時調整土地使用稅的應納稅額。
(四)減免稅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應稅土地面積與免稅土地面積發(fā)生變化時,是否及時進行調整。
十二、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評析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納稅評估人員對未發(fā)現問題的直接進行評定處理,制作《納稅評估報告》(詳見附件五)。對于存在疑點,需要評估對象解釋說明和進一步調查核實的轉入詢問核實階段。
第四章 詢問核實
第十條 納稅評估人員就評估分析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和疑點,要求評估對象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釋說明或進一步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根據具體情況,詢問核實通知可以采取電話通知或書面通知兩種方式。在告知評估對象約談的時間、地點的同時,應將需要評估對象說明的主要問題及提供的資料一并告知;評估對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接受約談的,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說明情況,經評估分析人員同意后延期約談。
第十二條 詢問核實可采取電話詢問、當面交流、書面說明等方式。
第十三條 詢問核實的方法:
(一)納稅評估人員對有比較確切的線索證明評估對象有違法嫌疑的,根據掌握的線索和對評估對象的評估、稽查案底,有針對性進行詢問。
(二)納稅評估人員對只有疑點(如稅負過低、零申報等)的,約談的范圍則比較廣泛,為確保約談有效,應對企業(yè)生產經營、會計核算的方法及過程等方面進行詢問。
1、生產經營方面:如企業(yè)的經營范圍、人員、資產等基本情況;企業(yè)產供銷的變化情況等。
2、會計核算方面:如企業(yè)開具的發(fā)票是否符合規(guī)定;企業(yè)的收入核算是否真實;企業(yè)所得稅扣除項目是否正確等;
3、其他方面:如隱匿收入方面的問題、會計核算信息不實的問題、經營規(guī)模與申報情況不符的問題等。
第十四條 納稅評估人員認為評估對象不能說明疑點情況需進一步核實賬證的,應在通知當事人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約談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評估對象口頭解釋說明時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評估人員在場,并做好有關記錄,交當事人確認。對評估對象承認在申報納稅、申報解繳稅款有差異事實的,應要求其自查補稅(含滯納金),并組織入庫。
第五章 評定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未發(fā)現違法違章行為的,由納稅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報告》,并注明“未發(fā)現違法行為”的意見。
第十七條 對發(fā)現違法違章行為,并且事實清楚,評估對象在約談說明過程中已證實并已自查補稅的,由納稅評估分析人員制作《納稅評估報告》,并注明“納稅人已自查補稅”的意見。
第十八條 對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納稅評估人員制作《納稅評估報告》,并注明“轉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意見,同時制作《納稅評估選案移送建議書》(詳見附件六)。
(一)拒絕納稅評估部門約談說明或不能在延期約談說明期限內履行約談承諾的;
(二)在納稅評估中發(fā)現有明顯故意的偷稅行為或涉嫌發(fā)票犯罪的;
(三)評估對象在約談說明中不能合理解釋納稅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而評估人員認為涉及稅款較大的(具體金額標準由省轄市局確定);
(四)評估對象涉嫌發(fā)生已經查處或已經糾正的同類涉稅問題的;
(五)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其他情形的。
納稅評估人員應按月將已終結評估的資料分戶整理、分類裝訂、編號歸檔。
第六章 管理建議
第十九條 納稅評估人員針對納稅評估過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環(huán)節(jié)和問題,提出日常監(jiān)控管理目標和管理措施建議并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提供相關評價指標。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定期對納稅評估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對本地區(qū)納稅質量情況進行整體性評估,對納稅評估指標比對體系適時修訂,對發(fā)現的共性問題要進行通報,并做出納稅評估綜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納稅評估綜合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期所有評估對象納稅申報總體情況;
(二)納稅評估過程中發(fā)現的普遍性問題;
(三)納稅評估過程中發(fā)現的典型個案;
(四)重點稅源戶當期納稅申報異常情況分析;
(五)針對性管理建議;
(六)其他與納稅評估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操作規(guī)程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操作規(guī)程從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